宣嶼法律事務所正式於新店落地
宣嶼法律事務所正式於新店落地! 感謝蘇巧慧委員、卓冠廷議員、陳乃瑜議員等,以及各方好友與客戶的祝福。每一份支持 […]
上個月一位讀者來信,父親今年81歲,最近開始有些健忘,生活起居還能自理,家人想趁現在頭腦還算清楚,把三筆存款和
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但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出售該房地時,仍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辦理申報。
委外標案到期,派遣員工就一定得離職嗎?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決指出,法院看的是實際用人方式而非契約名稱。本文解析違法轉掛、繼續性工作認定與企業因應之道。
不少納稅義務人在申請重購退稅或自用住宅400萬免稅優惠時,往往認為已完成戶籍登記,自然符合自住要件,因此沒有特別保留水電帳單、郵件收件紀錄、社區門禁紀錄等能夠反映生活軌跡的資料。
然關於法律要件的「自住」,讀者經由上文整理,應可明瞭稅局及法院是採嚴格認定,也就是要有「戶籍登記」加上「主要居住於此」的雙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