嶼 · Since 2025

宣嶼 法律事務所

Shiuan Yu Law Firm

立足新店 服務文山・中永和

Based in Xindian · Serving Wenshan & Zhonghe-Yonghe

策略.專業.信賴

Strategy · Expertise · Trust
宣嶼法律事務所已正式於新店落地,歡迎文山、新店、中永和地區民眾預約諮詢 ● 2026年累計服務諮詢人數達 150 人,感謝信任與支持 ● ● 宣嶼法律事務所已正式於新店落地,歡迎文山、新店、中永和地區民眾預約諮詢 ● 2026年累計服務諮詢人數已達 150 人,感謝信任與支持 ● 更多法律文章持續更新中 ●

2026 Cumulative Consultations

0

2026年累計透過宣嶼完成法律諮詢人數共 150人

2026.08.17最新消息
宣嶼法律事務所正式於新店落地

宣嶼法律事務所正式於新店落地! 感謝蘇巧慧委員、卓冠廷議員、⋯

2026.06.29最新消息
成立週年感謝,宣嶼法律事務所即將遷址新店

歡迎新店、雙北及桃園地區的民眾,透過預約方式前來諮詢,我們將⋯

2026.06.29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分享/勞資爭議調解

宣嶼法律事務所近日代理一件勞資爭議案件,有效率地經過一次勞資⋯

2026.06.29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分享/交通事件損害賠償

宣嶼法律事務所近日代理一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成功為當事人⋯

2026.06.29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分享/拆屋還地

宣嶼法律事務所近日完成一件代理多年的拆屋還地訴訟,成功取得當⋯

實務動態 Legal Updates

查看全部 →
2026.09
《稅務》換屋族買預售屋要注意:交屋登記順序不對,重購退稅優惠恐無法適用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舊房地)後,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新房地),或先購 […]

2026.08
《稅務》公司發的職災補償金到底要不要扣繳所得稅?

發生職災,對勞資雙方來說,都是不願意看到的事情,除了釐清責任歸屬外,當責任確定時,還有一個細節要注意,那就是「 […]

2026.08
《稅務》遺產稅分單繳納後,真的就沒有自己的事了嗎?

大繼承時代來臨,不少人因繼承等原因取得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然繼承人中有人因各種原因,藉故不拿錢出來繳納遺產稅, […]

2026.08
《稅務》配偶間贈與土地,土增稅到底需不需要繳?

配偶間贈與土地是不是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基於夫妻為生活共同體的立法考量,配偶間的土地若以贈與方式移轉,可以選擇 […]

2026.08
《稅務》共有農地部分違規使用被課地價稅?幾種方式讓你恢復田賦(停徵)

某甲持有的共有農地多年來都按田賦課徵,土地也持續作農業使用,卻突然收到稅單,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當事人 […]

宣嶼.法律專欄 Legal Articles

宣嶼法律專欄以民事、刑事、不動產及稅務等核心案件為主題,於宣嶼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發布。本專欄由尹律師執筆,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析及介紹法院實務見解、常見的訴訟法律爭議,致力提供專業且具實用價值的法律文章。

  • 《民事》家族借名登記土地如何追回?律師讀最高法院113台上1018判決的時效風險 2026.10.02
    在台灣,房子或土地登記在別人名下,並不是什麼稀奇的事。父母把房子掛在孩子名下,家族把祖產交給其中一位親戚統一登記,都很常見。這種「東西是我的,名字寫你的」的安排,法律上叫做借名登記。《民法》沒有針對借名登記做定義及規範,但法院長期承認這樣約定的效力。 會這樣安排,背後通常有很實際的理由。起因可能是早年私有農地過戶,承受的人必須有自耕能力,家裡沒有農民身分的人,只好借別人的名字。有的家族圖的是方便:土地集中在一個人名下,管理單純,也不會越分越零碎。也有的是因為孩子還小,先請一位成年的親人出面登,…這些都可能是借名登記的動機。 借名登記雖然有其便利性,但風險隨之相伴,尤其是在幾十年後才出現。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處理的,就是這樣一個家族。 民國54年4月,這家的父親和祖父在同一個月內先後過世。孩子大多還小,一個有精神障礙,另一個在外地念書。民國61年,母親替孩子們作主,把土地全部登記在其中一個兒子名下。這個兒子不久前才入贅到妻家,土地一直是本家的人在住、在管。 民國80年,這個兒子過世了。他的妻子和孩子辦了繼承,後來土地又分割、改登記了幾次。本家的兄弟姊妹和下一代,一直到民國107年才提告,想把土地要回來。 這場官司打了將近七年,被最高法院發回了三次。最後法院相信當年確實是借名登記,本家這一方還是沒能拿回土地。原因不是證據不夠,而是時效已經過了。 借名人能不能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 本案先前的二審判決,曾經站在本家一方這邊。二審認為借名契約一結束,本家子孫就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塗銷登記。已登記不動產的物上請求權不會因為時效而消滅,照這個說法,過了多少年都沒有關係。 然而最高法院認為,借名登記約定,是雙方之間的「債權約定」。契約結束後,借名人可以類推適用第541條第2項,或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請出名人把土地移轉登記回來。但在真正完成移轉之前,法律上的所有權人仍然是登記名義人,借名人不能用所有權人的身分主張第767條。 這看起來只是換了一個條文,結果卻差很多。請求人只剩債權可以主張,終究躲不掉《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反之,請求人若可主張民法第 767 條(物權),已登記不動產物權即不受 15 年時效限制。 出名人過世那天,時效就開始算 案子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家上更三字第4號判決接著處理時效問題。 本家一方主張,當年有講好契約不會因為一方過世而結束,是到起訴時才用起訴狀繕本終止的。法院認為,借名登記和委任很像,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一方過世,契約原則上就消滅,除非另外有約定,或依事情的性質不能消滅。本家一方拿不出這樣的約定。法院也提到,當年會借名,是因為家人年紀小、在外念書;到了出名人在民國80年3月18日過世時,其他人都已經三十多歲,當初借名的理由早就不存在。 所以契約在那一天就結束了,15年時效也從那天開始算,到民國95年3月18日屆滿。本家一方在民國107年10月18日才起訴,晚了十二年多。 LINE訊息可以中斷時效嗎 本家一方還提出一則LINE訊息。那是起訴前大約半年,出名人的女兒傳給姑姑的。訊息裡提到,父親過世後,叔叔曾經向母親拿走權狀;後來母親擔心土地一直沒辦繼承會被收歸國有,才趕快去辦。 本家一方認為,這幾句話就等於對方承認了借名關係。法院在意的則是兩件事:訊息是什麼時候傳的,以及對方當時知不知道時效已經過了。時效完成前承認,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可以中斷時效;時效完成後才承認,就屬於拋棄時效利益,前提是對方「明知」時效已經完成(法院引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 這則訊息傳出來的時候,時效已經過了十幾年。內容是轉述母親的話,講的是哪幾筆土地、當年為什麼同意,都不清楚。雙方清明節回老家談這件事,最後不歡而散,權狀也沒有交出來。法院認為,從這些只看得出雙方各說各話,沒辦法認定對方承認要把土地還回來。 繼承比例算清楚了,時效還是在 最高法院發回時還提到,就遺產成立的借名登記債權,本身也可以拿來做遺產分割。到了更審,雙方對這份債權已經在歷次繼承時按應繼分分好,沒有再爭執,本家一方也改成按各自的應繼分請求移轉登記。 不過,依《民法》第1164條分割遺產,解決的是繼承人之間每個人分到多少,分到手的仍然是債權。拿著這份債權去向出名人的子女請求,對方一樣可以主張時效。這個案子到最後,請求的方式已經沒有問題,敗訴的原因是時效已經過了。 律師觀點 借名登記的好處有,包括不必處理複雜的共有關係,光用一個名字就能把家族的土地管好。但換個角度看,這等於把一筆財產的安全,全押到另一個人的名字上,然而信任關係永遠可能是會變動的。 因而,借名登記的風險本來就不低,出名人可能自己把土地賣掉或拿去設定抵押,出名人如果欠債,他的債權人可以對登記在他名下的土地聲請強制執行。出名人一旦過世,他的家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有借名這回事,或是知道了也不承認。再加上家族借名大多只有口頭約定,事後要證明,只能靠證人和零散的資料慢慢拼湊。 這個案子凸顯的,是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風險:時間、時效。借名人在法律上只有債權,出名人過世那天,15年的時效就開始倒數。長輩在世時不好開口,出名人走了,又顧慮親戚感情而一拖再拖,等到真的想處理,法律已經幫不上忙。本案法院相信了本家一方說的事實,他們卻一筆土地也沒拿回來。 如果你家裡也有這樣一筆土地,律師會建議先做三件事: 先確認時效從哪天開始算:查出名人過世的日期,這通常就是起點。 找找有沒有時效中斷的事實:看看這15年內,對方有沒有用書面、協議或具體行動承認過借名關係。時效過了以後才出現的對話或訊息,除非能證明對方當時知道時效已經完成,否則很難被法院採信。 一開始就選對請求方式:這個需要依靠諮詢專業律師後規劃。 如果借名的雙方都還在世,那現在正是把約定寫下來、留住證據,或乾脆把土地移轉回來的好時機。 📧 legal@shiuanyu.com|🌐 shiuanyulaw.com
  • 《醫療》從醫美注射案看仿單外使用與醫療鑑定 2026.09.23
    醫美療程出現併發症,是療程本身難以避免的風險,還是醫師的醫療過失?如果使用的藥品涉及仿單外使用(off-label use),是不是只要仿單上沒寫,醫師就不能這麼做?一則判決涉及洢蓮絲(Ellansé-M)注射引發的醫療糾紛,對仿單外使用有一些看法也值得討論。 本案患者過去曾接受 Goretex 永久性隆鼻手術,數年後又至醫美診所接受 0.8cc 洢蓮絲注射,術後鼻部出現紅腫及 C 型變形,患者因此對醫師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另外也提起民事求償。刑事部分一審認定醫師有罪,判處拘役 40 日;二審改判無罪確定。這個逆轉的過程,值得探討。 「患者」損害存在,不代表「醫師」過失成立 患者接受洢蓮絲注射後,隔日即出現鼻部紅腫及 C 型變形,並轉往其他醫療院所接受引流、減壓處置。患者認為,醫師明知她鼻部曾有永久性植入物,仍進行注射,且使用方式與劑量與仿單建議不符,一審法院認為構成業務過失傷害,二審則在重新檢視鑑定與相關醫學資料後,做出相反的判斷。 兩審結果的分歧,並不是對「患者是否發生鼻部變形」有不同認定,這一點雙方沒有爭議。真正的分歧在於,鼻部變形這個結果,是否足以反過來證明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這正是醫療過失案件中經常被混淆的一點:損害發生了,不代表醫療行為當然違反注意義務,法院仍必須回到醫師當時的行為本身去判斷。 仿單「不建議使用」,不等於法律上絕對禁止 本案主要爭點是洢蓮絲仿單對曾有永久性植入物者記載「不建議使用」,而患者鼻部確實已有 Goretex 植入物。二審並沒有把仿單的這句記載直接等同於「醫師不得使用」,理由在於仿單上的用藥建議與法律上的醫療過失判斷,並非同一件事。法院仍然要進一步審查醫師選擇這個治療方式的理由、劑量是否適當、當時有無相關醫學依據、有沒有評估患者的個別狀況,以及是否已向患者說明風險。換句話說,仿單外使用本身不當然構成醫療過失。當然,反過來也不能說,只要患者簽了同意書,醫師就一定沒有過失責任,最終仍要回到具體醫療行為的合理性判斷。 劑量爭議也循同樣的邏輯處理。患者主張 0.8cc 的施打劑量有所不當,但二審參考相關醫學資料與鑑定意見後認為,洢蓮絲單次劑量上限為 1ml,就總量而言 0.8cc 尚難認定已超出合理範圍。這其實凸顯了醫療訴訟中常被忽略的區分:結果不佳,與醫療行為在當時已經超出合理範圍,是兩件不同的事。法院最終仍須判斷,患者確實發生的紅腫與變形,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醫師在施打過程中違反了當時應遵守的注意義務;如果證據不足以達到刑事有罪判決所要求的證明程度,就不能僅憑結果不理想反推醫師有罪。 醫療鑑定在醫療訴訟案中的關鍵地位 本案刑事一、二審最大的差異,其實在於對鑑定與醫學資料的理解方式不同。醫療案件高度仰賴鑑定,法官並非醫師,面對洢蓮絲的注射方式、鼻部解剖構造、既往隆鼻手術是否影響注射風險等專業問題,需要透過鑑定意見協助判斷。但鑑定意見終究只是眾多證據之一,不是法院必須照單全收的結論。但在司法實務中,這個只能是個「期待」與「機運」,畢竟法官依據鑑定意見做成判決,是最保險且最節省時間的。 回到本案,「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提出了方向相反的鑑定意見。二審法院要處理的是逐一檢視這些結論背後,是否真的有足夠的醫學資料支撐,同時也會是律師可以著墨、用功說服法官的地方。 二審逆轉無罪的部分,本文簡述如下,讀者有興趣的話,建議直接研讀判決1,此外,廖建瑜法官對於本案判決也有深入探討與見解2: 採信高醫鑑定,認定未違反醫療常規: 二審法院改採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高醫)之鑑定意見,認定在已植入 Goretex 假體的骨膜層上方皮下層施打洢蓮絲,並未剝奪醫師的臨床裁量權,難認違反醫療常規。 仿單與醫學文獻解讀為「不建議」而非「絕對禁止」: 英文仿單文義:洢蓮絲英文仿單記載「ELLANSÉ should not be used…」,法院認定其性質屬於「不建議使用」,而非絕對強制禁止。 期刊論文意旨:高醫鑑定引用的醫學期刊記載「Attention is drawn to…」,法院解讀為提醒鼻整形後解剖結構改變容易引發額外併發症、屬於「不宜」施打,仍留有醫師專業評估的裁量空間。 新版仿單刪除限制:法院注意到洢蓮絲新版仿單已刪除「不可使用於之前曾做過加大手術部位,尤其是曾經植入永久性植入物部分」的限制,據此認定舊仿單限制已被修正,醫師得依據臨床訓練與經驗自行裁量。 施打 0.8 …
  • 《稅務》房貸我在還、房子登記配偶名下,萬一發生繼承,賣掉房子會多繳稅嗎? 2026.09.21
    夫妻買房時,為了配合銀行貸款條件或其他家庭財務安排,房子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房貸卻由另一人擔任借款人或實際負擔還款,並不少見。 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這樣的安排可能多年都沒有問題。但如果登記名義人先過世,配偶或子女繼承房屋後又打算出售,就可能遇到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稅務問題: 房貸明明一直是我在還,為什麼出售繼承房屋時,這筆貸款不一定可以拿來扣除房地合一稅的所得? 關鍵就在於: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以及貸款債務人究竟是誰。 繼承房地出售,為什麼取得成本可能比想像中低? 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日後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原則上不是直接沿用被繼承人生前買房時的實際購買價格。 依現行規定,繼承取得的房地,其取得成本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規定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再加計符合規定的成本及費用。 因此,一間當初以1,500萬元購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只有500萬元的房屋,日後如果以1,600萬元出售,房地合一稅的計算並不會單純以1,5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 這也是為什麼繼承房屋出售時,實際收到的售屋價款,與房地合一稅計算出來的交易所得,可能會有不小的落差。 如果房屋本身還有抵押貸款,問題就會更加複雜。 財政部109年令:繼承人有機會扣除部分未償貸款 財政部在109年7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針對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時,如何計算交易所得,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減除規定。 如果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作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未償債務,而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其超過部分如確實由繼承人負擔償還,符合該令規定者,得於日後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所得時減除。 簡單來說: 房屋的繼承人,不只是繼承房子,也同時承擔了被繼承人的房貸債務,才可能適用這項規定。 例如: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為500萬元,而被繼承人以該房地抵押借款的未償債務為800萬元。 8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 如果符合財政部令的其他要件,該300萬元原則上可作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的減除項目。 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 「房子是他的、貸款是我的」不一定適用 假設夫妻買房時: 房屋登記在先生名下 房貸由太太擔任借款人 每個月也是由太太負責繳款 多年後先生過世,太太與子女繼承房屋。 這時候,不能只因為「房貸一直都是太太在繳」,就認定這筆貸款屬於先生遺留下來的債務。 財政部109年令處理的是「被繼承人所遺」的抵押貸款未償債務;如果原本的借款債務人就是生存配偶,而不是被繼承人,原則上並不符合該令所稱「被繼承人所遺」債務的要件。 換句話說,即使房屋本身設定了抵押權,也不能單純因為房屋被繼承、或生存配偶實際負責還款,就直接認定這筆貸款可以依109年令作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 也就是說: 「房屋有貸款」與「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貸款債務」,在房地合一稅上並不是同一件事。 這也是配偶購屋時容易忽略的潛在稅務風險。 貸款名義與房屋登記名義為什麼值得事先檢視? 對於夫妻共同購屋而言,需要注意的,不只是「誰的信用條件比較好」、「誰可以貸到比較高的成數」,還包括: 如果其中一方突然過世,房屋會由誰繼承?貸款又是誰的債務? 這些事情如果在一開始就沒有一起規劃,到了繼承發生後,才可能發現: 房子確實由家人繼承了,但原本由另一方承擔的貸款,並不當然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留債務;而原本期待可以適用的房地合一稅減除規定,也可能因此無法適用。 配偶可以事前檢視哪些事情? 第一,確認房屋所有權與貸款債務人的安排 如果房屋登記名義人與貸款借款人不同,應先確認雙方在法律上各自承擔的是什麼責任,以及發生死亡、出售或其他產權變動時,貸款銀行會如何處理。 如果希望降低日後稅務認定上的爭議,也可以事先向銀行及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安排,而不是等到繼承發生後才處理。 第二,保存購屋及貸款相關資料 包括: 房屋買賣契約 貸款契約 撥款資料 還款紀錄 房貸清償及餘額證明 購屋款項來源及資金流向資料 這些資料不一定能改變法律上誰是債務人的結論,但在日後釐清房屋取得、貸款及實際負擔情形時,都可能成為重要的證明資料。 律師提醒 夫妻共同購屋時,很多人關心的是:「房子登記誰的名字?」「房貸誰比較容易貸?」 但從長期資產規劃的角度來看,還有兩個問題值得一起確認: 如果登記名義人先離世,這間房子由誰繼承?剩下的房貸又是誰的債務? 這兩個問題,可能直接影響繼承後出售房屋時的房地合一稅計算。 尤其當「房屋所有權人」與「貸款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時,更不能只看誰實際上每個月在繳房貸。財政部109年令的適用,有「被繼承人所遺債務」等具體要件。 如果目前家中的房屋已經存在「登記名義人與貸款人不同」的情況,建議在沒有發生繼承之前,就先把所有權、貸款債務、資金來源、未償貸款及未來出售計畫放在一起檢視。 資產傳承真正需要處理的,往往不是單一一項稅,而是所有權、債務與稅務之間的連動關係。 📧 legal@shiuanyu.com|🌐 shiuanyulaw.com
  • 《醫療》植牙中途改補骨、術後感染骨壞死,能向醫師求償嗎?從二審逆轉判決看醫療訴訟舉證關鍵 2026.09.18
    植牙前,醫師評估牙床骨量或骨質不佳,暫緩植牙、改為先補骨粉並置入鈦金屬網鞏固根基——這樣的臨場調整,在牙科診療中並不少見。但如果病患術後劇痛難耐、傷口感染,甚至經診斷出骨壞死與纖維化,這樣的結果究竟是醫師違反說明義務、處置失當,還是手術本身無法完全避免的容許風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 年度醫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正是圍繞這個問題展開,而它的歷審結果,也剛好示範了醫療訴訟中最容易被誤解的一環:不好的結果,不等於法律上的過失。 案情事實 本案中病患於 107 年 8 月 4 日至診所初診評估時,醫師已開立費用明細表,載明植牙 3 支、單顆假牙與補骨費用 5 萬元,總計 23 萬元,病患簽名確認。同月 24 日,病患繳交 7 萬 5,000 元並簽署植牙治療說明書與同意書,同意書中明載治療步驟包含「放置骨粉或施行骨移植手術」,並設有「對不可預期狀況之同意」條款,同意醫師依口腔狀況變化調整治療計畫。同日即進行第一次拔牙及補骨粉手術。 108 年 7 月 26 日,病患預計植牙,再次簽署相同內容的同意書。手術中醫師評估骨量與骨質條件仍不佳,無法直接植入牙根,改為執行補骨粉及置入鈦金屬網,並於術後告知病患當日處置狀況。病患術後表示劇痛,醫師給予肌肉放鬆及乾針治療緩解。同年 8、9 月間,病患轉至醫學中心就診,發現上顎牙齦腫脹、鈦網外露,懷疑感染,經清創手術移除鈦網與補骨材料後,病理報告證實為骨壞死與纖維化。病患因此依侵權行為及不完全給付,請求賠償 …
  • 《民事》公司商譽遭不實評論甚至公審,可以請求金錢賠償嗎? 2026.09.16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182 號民事判決解析 當公司在網路上遭不實貼文指控「無良建商」、「賣台集團」時,企業往往面臨兩大訴訟困境: 「業績下滑但難以證明與貼文有直接因果關係,公司能否求償金錢損害?」以及「能否要求對方在個人臉書置頂判決全文或公開道歉?」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182 號民事判決明確肯定公司商譽兼具「財產權」性質,並劃定強制刊登判決涉及憲法「不表意自由」之邊界。本文嘗試以企業經營團隊為角度,解析本案核心爭點與嘗試提出因應本判決後的訴訟策略。 一、 案件背景: 本案起源於一名消費者向承磐建設購買預售屋,後因建案逾期未完工,消費者解約訴請返還價金獲勝訴確定。嗣後承磐建設因經營不善,由股東另成立「中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建設)接手完工,並更名為「逸品琚」對外銷售。 消費者認為中華建設係承磐建設脫產規避債務之工具,遂於網路召開線上記者會、於臉書公開發文及架設看板。其中兩則臉書貼文具體指控建案「到處漏水」、是「欺騙台灣人民的賣台集團」。 法院認定:該兩則貼文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故意不法侵害中華建設之名譽權與信用權。 公司訴求:中華建設主張言論發布後建案參訪人數及銷售狀況大幅下滑,造成營業利益損失,先一部請求 1,000 萬元金錢賠償;並要求對方將判決全文在其個人臉書及管理的社團粉專置頂公告。 歷審轉折:二審法院以「無法證明參訪人數下降與侵權言論有直接因果關係」為由,駁回中華建設 1,000 萬元之賠償請求,卻同時判准被告須將判決全文在臉書置頂 10 日。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二審於「金錢賠償」與「回復名譽處分」兩方面的論理均有瑕疵,一併廢棄發回更審。 二、 判決重點一:公司商譽兼具「人格權」與「財產權」雙重性質 在過去實務中,公司提告求償時,常因無法舉證「特定客戶退訂或參訪人數減少,係因該次事件直接」,而遭法院以「無法證明相當因果關係」駁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我是這個案子的承辦律師,我的直覺也會告訴我,這部分是不容易舉證的,畢竟市場銷售數字本來就是起起伏伏,很難直接認定是歸諸於單一、偶發事件所致,因此這個案件中,原告以「先請求1000萬」賠償為基礎,便是常見以試水溫的方式測試法官心證。在這個最高法院見解出來前,對損害額能求償到多少,以往,我可能會偏向保守地向客戶在起訴前告知這部分雖有一些客觀數據、資料可以舉證,但是要能達到「損害額」因果關係建立,在訴訟上還是會有一段距離。另一方面考量起訴金額多寡又與原告應該先繳納的裁判費計算相關,因此「求償金額」應該列多少,在這類型案件,會是律師事前與客戶重要討論的議題之一。 最高法院於本案提出以下幾個見解: 商譽的雙重權利內涵: 最高法院指出,公司法人之商譽(名譽、信用)具有人格權性質;但同時亦代表企業之品牌價值、客戶關係、管理能力等無形優勢,在商業活動與營業讓與時展現具體經濟效益,為兼具財產價值之無形資產(引《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 1 項、《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 區分「商譽價值減損」與「營業結果損害」: 最高法院明確揭示:「商譽受侵害致財產價值本身減損」,與「商譽受侵害衍生之財產結果損害(如營業利益損失)」係屬不同性質之請求。 善用《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 …

常見問題 FAQ

初次諮詢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請攜帶與案件有關之資料,例如司法類相關文書(起訴書、判決等)、契約、存證信函等。若真的不確定要帶哪些資料,可以透過網頁「預約諮詢」詢問。

諮詢費採按時計費方式,若諮詢後委託,可將諮詢費折抵於該案委任費。

為確保諮詢品質,本所僅提供15分鐘線上/電話免費諮詢。預約面談諮詢者,均是以每個小時5,000元、半小時3,000元計費,諮詢費可抵後續委任費用。

 

除特殊案件採按時計費外,訴訟以單一審級委任報價,諮詢費可抵委任費。詳細內容會以報價單或委任協議書供當事人參考。

宣嶼法律受委託後,律師在開庭後都會以信件或官方line或電話向客戶報告開庭情形,如有訴訟文書也會跟客戶更新。如有會議需求(視律師個案判斷)亦可安排正式會議。

尹律師專長為民事案件、工程案件、刑事金融案件等。

諮詢方式有:

1.面談諮詢

2.電話諮詢

可依照個別案件安排。

本所為全國執業,律師主要以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為業務範圍。

若其他地區有委託需求,亦可透過預約諮詢洽談。

231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252號3樓之5
3F-5, No. 252, Sec. 2, Beixin Rd., Xindian Dist., New Taipei City 231, Taiwan

Email:legal@shiuanyu.com

預約制|週一至週五 10:00–18:00
By appointment only|Mon–Fri 10:00–18:00

© 2026 ShiuanYu Law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 

聯絡我們 預約諮詢
LAW · STRATEGY · TRUST
返回頂端
LAW · STRATEGY ·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