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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透過宣嶼完成法律諮詢人數共 20人

2026 年 7 月

2026.08.17最新消息
宣嶼法律事務所正式於新店落地

宣嶼法律事務所正式於新店落地! 感謝蘇巧慧委員、卓冠廷議員、⋯

2026.06.29最新消息
成立週年感謝,宣嶼法律事務所即將遷址新店

歡迎新店、雙北及桃園地區的民眾,透過預約方式前來諮詢,我們將⋯

2026.06.29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分享/勞資爭議調解

宣嶼法律事務所近日代理一件勞資爭議案件,有效率地經過一次勞資⋯

2026.06.29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分享/交通事件損害賠償

宣嶼法律事務所近日代理一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成功為當事人⋯

2026.06.29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分享/拆屋還地

宣嶼法律事務所近日完成一件代理多年的拆屋還地訴訟,成功取得當⋯

實務動態 Legal Upd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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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
遺產稅分單繳納後,真的就沒有自己的事了嗎?

大繼承時代來臨,不少人因繼承等原因取得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然繼承人中有人因各種原因,藉故不拿錢出來繳納遺產稅, […]

2026.08
配偶間贈與土地,土增稅到底需不需要繳?

配偶間贈與土地是不是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基於夫妻為生活共同體的立法考量,配偶間的土地若以贈與方式移轉,可以選擇 […]

2026.08
共有農地部分違規使用被課地價稅?幾種方式讓你恢復田賦(停徵)

某甲持有的共有農地多年來都按田賦課徵,土地也持續作農業使用,卻突然收到稅單,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當事人 […]

2026.07
房地合一稅:買預售屋等了5年才交屋,持有期間不能從簽約日算起

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 […]

2026.07
105年前簽的預售屋契約,登記在105年後,還是要繳房地合一稅

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但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出售該房地時,仍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辦理申報。

宣嶼.法律專欄 Legal Articles

宣嶼法律專欄以民事、刑事、不動產及稅務等核心案件為主題,於宣嶼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發布。本專欄由尹律師執筆,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析及介紹法院實務見解、常見的訴訟法律爭議,致力提供專業且具實用價值的法律文章

  • 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後,公司接下來會怎麼處理? 2026.08.18
    向公司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本文說明職安法私部門職場霸凌的定義、申訴流程、調查小組組成、處理期限與申復機制,協助正在考慮申訴或已提出申訴的勞工掌握每個階段該注意的事。
  • 在關係企業任職,被資遣時「雇主」到底是誰? 2026.08.04
    在關係企業任職,聽起來很風光,但你真的搞得清楚你任職的是關係企業中哪一個公司嗎?當時是跟哪一間公司簽勞動契約的?僱傭契約還保留著嗎?這些往往牽涉到日後發生勞資爭議時,你應該找誰算帳……也就是「雇主同一性」之認定 指標案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有關「雇主同一性」之認定,前提在於:縱使同屬同一關係企業之下,不同公司在法律上原則上仍被認定為各自獨立的個體。因此原則上你跟A公司簽約,本於債之關係的相對性,契約關係應該發生在你與A公司之間。但也正因為法人格獨立是原則,有些關係企業、集團便可能利用集團內不同公司的名目安排,規避法律應有的適用,勞資爭議往往就因此發生。 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7號案件為例,案件內容大致如下: 某軍醫院因配合組織精簡政策,裁減了聘僱人員,遭資遣的勞工主張: 醫院附設的「民眾診療處」(民診處)當時正在新增掛號員、行政助理等職缺,醫院應該把這些職缺一併納入「有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評估範圍。醫院則抗辯,民診處是獨立的法律主體,與醫院並非同一雇主,沒有安置義務。 法院最後沒有採信醫院的說法。審理過程中查出幾個關鍵事證:民診處的預算實際上納入軍醫基金管理,並非獨立財務;民診處的管理委員會,大半席次由醫院的軍職人員兼任;民診處主任的職務運作,實際上聽從醫院院長的指示;民診處人員的晉支與續聘,也是以醫院發布的院令來公布施行。 整體觀之,醫院與民診處之間,診療業務並未真正分流,人員配置也高度混同。 基於這些事證,法院認定民診處在人事、財務、營運方針上都受醫院實質操控,已經「形骸化」而喪失自主性,兩者之間具備實體同一性。因此,醫院在判斷有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遭資遣的勞工時,依法必須將民診處當時新增的職缺一併納入考量,不能單以「法律主體不同」為由,將這些職缺排除在安置義務之外。 判斷雇主是否為同一,法院可能會檢驗的幾個面向 判斷面向 具體指標 支配控制與指示權(關鍵性指標) 原雇主對另一法人之財務、人事、營運方針是否擁有實質支配權;母公司、集團總部或近乎相同的自然人,是否對受僱於不同法人的勞工,擁有具體人事管理、調職、借調或變更勞動條件的實質決定權 勞動關係與營運外觀之從屬性 經營之企業主是否相同或近乎相同;是否實質共用員工;工作地點、廠址是否大致相同;各公司業務性質是否相通、利益是否互享;給付薪資時是否未區分係何家公司,而合為計算;整體勞動條件與從屬情形是否高度重疊 第一項是判斷的關鍵所在,前述軍醫院案例中的預算歸屬、人事命令發布主體,正是這項指標的具體展現。 第二項則多半是輔助佐證,單一因素未必足夠,但若多項同時成立,加上支配控制的事實已經確立,法院認定實體同一性的可能性就會提高。 另一個常見的誤解:同一集團、同一品牌,就等於同一雇主? 律師要特別說明的是,前面提到的「雇主同一性」,並非只要掛同一個集團招牌、股東結構相同、或業務上彼此合作,就會被認定成立。法院仍要採個案判斷,如果各家公司在人事、財務、經營上確實維持相當程度的獨立運作,未必能查得出前述的支配控制事實,法院通常也較不傾向穿透法人格的界線,尊重各個公司的獨立性、主體性。 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所涉及案例為例,該案勞工原本受僱於A公司,擔任液態氣體槽車駕駛員,因A公司相關人員較少,由關係企業B公司高雄廠統籌管理A公司的運輸部門,並派員支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定A、B兩家公司不具備雇主實體同一性,理由大致有幾點:首先,這名勞工自始至終都只與A公司維持僱傭關係,在職期間從未被調動至B公司,雙方的僱傭關係沒有出現混淆或中斷的情形;其次,B公司統籌管理A公司運輸部門並派員支援,法院認為這僅是兩家公司基於營運管理所作的協議,屬於單純的人員支援關係,與關係企業實質合而為一、構成實質同一法人的情形並不相同;再者,法院也指出,A公司與B公司並沒有故意利用公司法人格獨立的外型,來圖謀規避對勞工的雇主責任。 法院在本案中強調,雇主同一性的認定,必須是原雇主法人的財務、資金、營運、人事及薪資給付等,都受到他法人的實質操控,導致原雇主的法人格「形骸化」而完全喪失自主權。本案中兩家公司雖有業務上的支援協作,但仍各自獨立運作,A公司並未形骸化,因此無從比附援引實體同一性理論。這個案例某種程度上提醒了我們,即使身處關係企業之中、甚至有業務往來與人員支援的事實,法院是否會認定實體同一性,仍取決於個案中能否呈現出足夠的指示權與人事控制事證,而非一概而論。 律師建議 綜合以上所述,「雇主同一性」的認定,在關係企業下往往顯得複雜,判斷上也非涇渭分明,高度仰賴個別事證的蒐集與呈現方式,例如組織架構圖、人事命令的發布單位、調職與借調紀錄、內部財務往來等。在資方尤有法務單位可為後盾,然若居於勞方立場,面臨到諸如調派到海外關係公司等等,千萬別看到紙上豐厚報酬就立刻答應,務必與公司查明舊有年資如何計算等,以免因小失大,讓長年工作的心血因一時決策不慎而遭受嚴重影響。
  • 高齡者立遺囑需要先做精神鑑定嗎?認識遺囑能力與遺囑方式 2026.08.02
    上個月一位讀者來信,父親今年81歲,最近開始有些健忘,生活起居還能自理,家人想趁現在頭腦還算清楚,把三筆存款和一間房子的分配用遺囑寫清楚,免得日後子女之間為了誰照顧得多、誰該分多少而傷了和氣。拿著資料去諮詢,公證人表示,考量父親的年紀與健忘情況,希望先請專科醫師開立精神鑑定證明,確認有意思能力之後才願意受理。 上述情況並不少見,遺囑能力不是「本人願意立遺囑」就好,法律上仍有門檻要跨過;再者,跨過門檻之後,選哪一種遺囑方式、由誰保管、日後誰來執行,又是另一層需要事先想清楚的事。 遺囑能力:不是每個人都能立遺囑 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受監護宣告的人在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即使日後精神狀況回復正常,只要監護宣告還沒撤銷,立下的遺囑一律無效。原因也不難理解:如果允許受監護宣告的人趁「精神回復的片刻」立遺囑,繼承人之間很容易為了「當時到底清不清醒」爭訟多年,誰都沒辦法還原現場。 然而,受輔助宣告的人在法律上仍具有一些行為能力(僅是部分行為應得到輔助人同意,參民法第15之2條),因此受輔助人原則上能自己立遺囑;然須注意的是有關「遺贈」,也就是透過遺囑把財產贈與他人,如果本人受輔助宣告,須經輔助人同意,否則遺贈可能無效。因此,在這邊要澄清一個觀念,並非「受輔助宣告就不能立遺囑」,實際上還是要看遺囑處分的內容是什麼。 回到前面的案例,該案例中父親並未受監護宣告,因而法律上仍具備遺囑能力,公證人要求精神鑑定其實並非法律的強制規定,而是公證實務發展出淺規則,這是因為遺囑一旦公證,公證人往往要承擔後續保管的責任及訴訟風險,日後繼承人若對遺囑效力有爭執,公證人常需要以證人身分出庭。 五種遺囑方式,選錯了可能全部無效 現行台灣民法承認的遺囑方式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前四種是一般情形使用,口授遺囑只在生命危急等特殊狀況下才能用,事後還須經一定程序確認真偽。本文先以簡要方式介紹這些遺囑各自要件,日後會再以獨立篇幅更進一步說明。 五種遺囑方式比較表 ✏️ 方式 基本要件 ⚠️ 常見風險 自書遺囑 全文親自書寫、記明年月日並簽名,不得打字 內容有增減塗改卻沒依法簽名確認,可能全部或部分無效 公證遺囑 由公證人及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作成 部分公證處基於自保考量,會要求先做精神鑑定 密封遺囑 遺囑人簽名後密封,經公證人及見證人於封面簽署 遺囑人若不識字或無法親自書寫,程序較繁瑣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一人代筆、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遺囑人未口述意旨等原因,實務上無效比率明顯偏高 口授遺囑 僅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須經法定程序事後確認真偽 屬例外方式,效力最不穩定 其中,自書遺囑最常被誤會成「隨便寫寫就好」,其實要件很嚴格:必須全文親自書寫,不能打字後再簽名,日期跟簽名都不能省略。年長者或體弱者手部較不方便,長篇書寫本身就是個門檻,這也是不少人最後選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的原因,即使代筆遺囑的無效比率並不低,問題大多出在見證人資格跟遺囑人是否確實口述意旨這兩個環節,然只要事前把流程走扎實,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立了遺囑,別忘了還有「遺囑執行人」以及「遺囑保管」 雖然台灣目前沒有統一的遺囑保管制度。自書遺囑通常由本人或家人自行保管,遺失、被篡改,甚至立遺囑人過世後家屬根本不知道遺囑存在,這些情形都不罕見。公證遺囑雖然由公證處或聯合會留存繕本,繼承人還是得主動查詢才會知道遺囑存在。 除此之外,遺囑若沒指定「遺囑執行人」,一旦繼承人之間對財產分配方法有異議,受益方要主張權利,程序會比有指定執行人時麻煩不少。所以除了決定用哪種方式立遺囑,同時指定信任的人擔任執行人,並讓其他家人知道遺囑的存在跟保管位置,也是不可輕忽的細節。 遺囑能力的判斷、方式的選擇、保管與執行的安排,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讓原本想避免的家族紛爭提前發生。家中長輩若正考慮預立遺囑,或遺囑已經存在但擔心效力、保管有疑慮,建議及早諮詢,依個案狀況擬定最適合的方案。 律師建議 立遺囑並非高齡者才會需要面對的議題,鑑於生命無常,及早規劃身後財產分配,讓資產按照自己所想所望的方式傳承,才是遺囑制度真正的價值所在。與其等到年紀增長、健康出現狀況才倉促處理,甚至根本來不及安排、徒留遺憾,不如趁身體健壯、意思能力沒有疑慮、時間還充裕時,把方式選對、程序走完整,同時安排好保管方式與執行人,讓自己能真正無後顧之憂。
  • 派遣契約到期就一定能終止嗎?最高法院解析違法轉掛、直接僱用與企業合規重點 2026.07.31
    委外標案到期,派遣員工就一定得離職嗎?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11號判決指出,法院看的是實際用人方式而非契約名稱。本文解析違法轉掛、繼續性工作認定與企業因應之道。
  • 再談房地合一稅「自住」之認定 2026.07.27
    不少納稅義務人在申請重購退稅或自用住宅400萬免稅優惠時,往往認為已完成戶籍登記,自然符合自住要件,因此沒有特別保留水電帳單、郵件收件紀錄、社區門禁紀錄等能夠反映生活軌跡的資料。 然關於法律要件的「自住」,讀者經由上文整理,應可明瞭稅局及法院是採嚴格認定,也就是要有「戶籍登記」加上「主要居住於此」的雙重審查。
  • 重購退稅列管期戶籍若有遷出,恐遭追繳退稅額 2026.07.22
    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五年列管期內若家人戶籍被遷出,恐遭追繳已退稅款。本文以法院判決說明「改作其他用途」的認定標準,以及換屋族申報後最容易忽略的風險環節。

常見問題 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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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費採按時計費方式,若諮詢後委託,可將諮詢費折抵於該案委任費。

訴訟以單一審級委任報價。諮詢費可抵委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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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師專長為民事案件、工程案件、刑事金融案件等。

諮詢方式有:

1.面談諮詢

2.電話諮詢

可依照個別案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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