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第一次接觸洗錢防制法第22條,是收到警察機關寄來的公文之後。
「我只是把銀行帳號給朋友,怎麼會收到告誡處分?」
有人是幾個月前曾經把提款卡借給朋友周轉,有人是在網路上應徵工作時,依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號作為「薪轉帳戶」,也有人是遭遇「投資詐騙」後,依照對方指示提供帳戶資料。直到收到警察機關的公文,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
更讓人困惑的是,收到「告誡處分」並不代表當事人已經被認定為詐欺或洗錢犯罪的共犯。即使沒有進入刑事程序,告誡處分本身仍可能造成銀行帳戶功能受到限制,甚至影響日後開戶及金融交易。
那麼,什麼情況會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2條?告誡處分究竟是什麼?收到告誡後帳戶會受到哪些限制?如果認為警方認定錯誤,又應該如何救濟?以下分別說明。
什麼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告誡處分」?
洗錢防制法第22條處理的,是實務上常被稱為「人頭帳戶」的問題。
詐騙集團或其他犯罪者為了隱匿、移轉犯罪所得,可能利用他人名義的金融帳戶收受款項,再透過轉帳、提領或其他方式移轉資金。因此,法律除了處理實際參與詐欺、洗錢犯罪的人,也進一步規範「將自己的帳戶交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或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不過,法律並非禁止所有形式的帳戶使用。第22條同時規定,如果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則不在禁止範圍內。
因此,第22條真正需要判斷的,並不是「有沒有把銀行帳號告訴別人」這麼簡單,而是:
當事人是否將自己的帳戶交由他人使用,而使帳戶成為處理他人金流的工具?
2023年修法增訂相關規範,並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後,對於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的行為,採取行政告誡與刑事處罰分流的制度。
一般違反第22條第1項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但如果具有收受對價、一次提供三個以上帳戶,或在受到告誡後五年內再次違反等情形,則可能進一步涉及刑事責任。
收到告誡處分,帳戶會發生什麼事?
法務部的管理辦法明確將「告誡」定位為行政罰法上的「警告性裁罰處分」,而告誡之後,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事業或人員,以及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支付業者,還會依法對帳戶或帳號採取限制措施。
以銀行帳戶為例,現行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對受告誡人的金融帳戶採取包括下列限制:
- 晶片金融卡於 ATM 每日轉帳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
- 每日提領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
- 禁止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電話銀行辦理支付或轉帳;
- 原則上不得將帳戶連結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等平台辦理支付或轉帳;
- 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款時,金融機構可以要求提出交易相關資料,說明交易的合理性;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金融機構得拒絕交易。
如果涉及電子支付帳戶,則另有每日、每月的交易額度限制。
此外,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業者,依法還應將受告誡人視為高風險客戶,進行加強身分確認及持續審查。
因此,告誡處分雖然不是刑事判決,實際上卻可能對日常金融生活產生相當直接的影響及不便。
告誡後的限制會持續多久?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帳戶、帳號的暫停、限制功能或關閉等措施,效力原則上自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日起算五年。
而如果在這五年的限制期間內再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限制期間會在原五年期間屆滿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因此,
金融帳戶限制的期間,是五年。
五年內再次違反第22條,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依第22條第3項第3款,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五年以內再次違反第22條第1項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綜合以上所述,收到告誡,不能掉以輕心把它理解成「只是提醒,過一陣子就沒事」。告誡本身可能帶來長達五年的金融帳戶限制,而五年內再次違反,還可能進一步產生刑事風險。
對告誡處分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如果認為警察機關的認定有錯,告誡處分並不是只能接受。
告誡處分屬於行政處分,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如果對訴願決定仍然不服,則可以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而言,訴願應於告誡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如果訴願結果仍不利,則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收到告誡書後,不建議先放著不處理。
尤其告誡案件的爭點通常涉及具體事實,例如到底提供了哪些帳戶資料、是否交付提款卡或密碼、帳戶收到什麼款項、為什麼需要提供帳戶、款項後來如何流動等。這些資料如果沒有及時整理,後續救濟往往會更加困難。
哪些情況會被認定為「交付或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
很多人會直覺認為:
「我沒有把提款卡給對方,只是告訴他銀行帳號,應該不算吧?」
但法律上的判斷沒有這麼單純。
例如,正常工作的薪資匯款,雇主要求員工提供自己的銀行帳號,目的只是把薪資匯入員工自己的帳戶,通常屬於正常金融交易。
商業交易也是如此。賣方提供銀行帳號給買方,讓買方支付貨款,本身並不等於把帳戶提供給買方使用。
問題通常會出現在另一種情況:
帳戶開始被用來處理與帳戶本人沒有關係的金流。例如,第三人把不屬於自己的款項匯入你的帳戶,再要求你依照指示轉到其他帳戶;或者以「代收款」、「投資出金」、「虛擬貨幣交易」、「代為換匯」等名義,要求你協助處理一連串與自己無關的款項。
這時候,爭議就不再只是「有沒有提供銀行帳號」,而會進一步涉及:帳戶本人是否已經讓自己的帳戶成為他人處理金流的工具。
因此,實務上不能只看有沒有交出提款卡或密碼,也不能只看帳戶裡有沒有出現可疑款項,而必須把帳戶提供的原因、雙方關係、交易內容、資金流向,以及當事人實際參與程度等因素放在一起判斷。
沒有交出密碼,就一定不會被告誡嗎?
這是處理洗錢防制法第22條案件時,很容易出現的誤解。
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資料等帳戶控制資訊,當然是重要的判斷資料,但它們並不是唯一標準。
例如,如果當事人雖然沒有把提款卡或密碼交給第三人,但明知對方會利用自己的帳戶收受與自己無關的款項,並依照對方要求持續轉帳、提領或處理其他金流,仍可能產生第22條的問題。
反過來說,也不能因為「帳戶曾經讓別人操作」就直接認定一定違法。
例如家人因為行動不便,委託子女代為處理自己的生活費,或者基於正常交易關係由他人代為辦理特定款項,都還是要回到具體的交易背景判斷。
什麼情況可能屬於法律所說的「正當理由」?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並不是完全禁止帳戶的代為使用。
法律明文排除的情況,包括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形。
例如:
正常薪資轉帳
公司要求員工提供銀行帳號,用於支付薪資,通常就是正常的金融交易習慣。
但如果公司或所謂的「代辦業者」進一步要求員工提供提款卡、密碼,甚至要求員工把帳戶交由他人操作,就不能再單純以「薪轉」兩個字認定具有正當理由。
親友間合理的代為處理
例如長輩因為行動不便,委託子女代為領取生活費或處理日常支出,是否構成第22條,仍應視雙方關係、委託內容及實際金流判斷。
正常商業交易
例如企業或個人因正常買賣、服務關係提供銀行帳號,讓交易相對人支付貨款或服務報酬,也不等於把帳戶提供給他人作為金流工具。
真正需要注意的,是帳戶是否進一步被用來收受第三人的款項,再依照他人指示轉出。
換句話說,「正當理由」不是只要當事人自己說得出一個理由就成立,而是要看整體交易情境是否確實合理。
訴願實務怎麼判斷「正當理由」?
經律師檢索近期的訴願實際案例中,訴願機關確實會從帳戶提供的原因、雙方關係、帳戶控制情況以及後續金流等因素判斷。
例如,若當事人是因為網路求職而提供帳號作為薪資轉帳用途,且沒有進一步交付密碼或讓他人實際控制帳戶,訴願機關可能認為具有合理的交易背景。
但如果是加入投資群組後,依照陌生第三人的指示提供帳號收受投資款,再進一步依照對方安排處理資金,即使當事人主張自己沒有交出密碼,也不代表當然具有正當理由。
因此,這類案件不能粗糙地套用「沒有密碼=沒有違法」或「被騙=一定免責」公式,這也是棘手的地方。
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在乎的不外乎:當時為什麼提供帳戶、提供了什麼、誰在使用、款項從哪裡來、最後去了哪裡,以及當事人對這些事情知道多少。
這些具體事實,往往才是告誡處分能否成立的關鍵。
因為被詐騙而提供帳戶,一定不會被告誡嗎?
也不一定。
實務上確實可能出現當事人本身也是詐騙被害人的情況。
例如,詐騙者可能謊稱:
「你的帳戶涉及洗錢。」
「要提供帳戶才能證明清白。」
「把提款卡寄過來,才能解除警示。」
「提供網路銀行資料,我們才能協助處理。」
當事人因為相信對方的說法,最後交付帳戶。
這時候,「當事人是不是因為受騙而提供帳戶」確實可能成為重要的爭點,但並不是只要主張「我也是被騙的」,就當然可以撤銷告誡。
實際上仍要看對方採取什麼詐術、當事人當時相信什麼、提供了哪些資料、是否交付帳戶控制資訊,以及後續是否繼續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帳戶。
因此,如果確實是因為遭受詐騙而提供帳戶,當時與詐騙者的完整對話紀錄尤其重要。千萬不要因為害怕或是生氣,動輒把對話紀錄全刪了,徒增自己日後舉證的不便。
收到告誡處分後,應該保存哪些資料?
如果已經收到洗錢防制法第22條的告誡處分,建議先把與帳戶提供有關的資料完整保存,不要因為事情已經過了一段時間就刪除對話。
包括:
- LINE、Messenger、Email或其他通訊軟體的完整對話;
- 應徵工作或交易的廣告、職缺頁面;
- 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帳戶的訊息;
- 是否曾提供提款卡、存摺;
- 是否曾提供密碼、網路銀行資料或驗證碼;
- 銀行交易明細;
- 匯款紀錄;
- 對方要求如何操作帳戶的訊息;
- 報案資料、警詢筆錄或其他與詐騙事件有關的資料。
因為在這類案件裡,「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往往就是最重要的證據。
尤其訴願期限只有30日,如果等到期限快到才開始重新整理幾個月前的對話,往往已經相當困難。
律師提醒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並不是「只要把銀行帳號告訴別人就違法」,但也不是「只要沒有交出密碼就一定沒事」。真正需要注意的是:你是否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讓自己的帳戶成為他人處理金流的工具。
因此,如果有人要求你提供銀行帳戶,尤其還進一步要求你代收款、代為轉帳、協助虛擬貨幣交易、處理投資出金或提供提款卡、密碼,就應該特別提高警覺。
如果已經收到告誡處分,也不要只看到「告誡」兩個字,就認為事情不嚴重。
告誡處分可能導致帳戶受到長達五年的限制,而且訴願期限原則上只有30日。此時應儘速確認告誡處分書所認定的具體事實,並整理帳戶提供的背景、雙方對話及交易紀錄,再判斷是否有提起訴願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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