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職災,對勞資雙方來說,都是不願意看到的事情,除了釐清責任歸屬外,當責任確定時,還有一個細節要注意,那就是「雇主給付受傷員工的職業災害補償金,需不需要辦理扣繳申報?」
依勞基法第59條給付的補償,免納所得稅
稅局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罹患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的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的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薪資的補償,以及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為具有損害賠償性質的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額外補助費,仍屬應稅薪資所得
但若雇主在上述具損害賠償性質的補償金之外,另外再給予受傷員工額外的補助費,這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的一種,仍須計入員工當年度薪資所得,依法辦理扣繳。
律師結語
如果你是勞方:
領到雇主給付的職災補償款項時,建議先確認這筆款項的性質與計算依據是否對應勞基法第59條各款規定。若公司將原本應屬第59條範圍的補償金,包裝成「補助」「慰問金」等名目並辦理扣繳,等於讓你多負擔了原本不該有的稅負。
如果你是資方:
辦理職災補償時,建議會計或人資人員在給付前就先釐清各筆款項的法律性質,區分哪些屬於勞基法第59條的法定補償、哪些屬於公司自願額外給予的補助或慰問性質款項,分別處理是否扣繳,避免因扣繳申報錯誤而衍生補稅、裁罰,或反過來因未依法扣繳而遭稅局查核補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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