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家族借名登記土地如何追回?律師讀最高法院113台上1018判決的時效風險

在台灣,房子或土地登記在別人名下,並不是什麼稀奇的事。父母把房子掛在孩子名下,家族把祖產交給其中一位親戚統一登記,都很常見。這種「東西是我的,名字寫你的」的安排,法律上叫做借名登記。《民法》沒有針對借名登記做定義及規範,但法院長期承認這樣約定的效力。

會這樣安排,背後通常有很實際的理由。起因可能是早年私有農地過戶,承受的人必須有自耕能力,家裡沒有農民身分的人,只好借別人的名字。有的家族圖的是方便:土地集中在一個人名下,管理單純,也不會越分越零碎。也有的是因為孩子還小,先請一位成年的親人出面登,…這些都可能是借名登記的動機。

借名登記雖然有其便利性,但風險隨之相伴,尤其是在幾十年後才出現。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判決處理的,就是這樣一個家族。

民國54年4月,這家的父親和祖父在同一個月內先後過世。孩子大多還小,一個有精神障礙,另一個在外地念書。民國61年,母親替孩子們作主,把土地全部登記在其中一個兒子名下。這個兒子不久前才入贅到妻家,土地一直是本家的人在住、在管。

民國80年,這個兒子過世了。他的妻子和孩子辦了繼承,後來土地又分割、改登記了幾次。本家的兄弟姊妹和下一代,一直到民國107年才提告,想把土地要回來。

這場官司打了將近七年,被最高法院發回了三次。最後法院相信當年確實是借名登記,本家這一方還是沒能拿回土地。原因不是證據不夠,而是時效已經過了。

借名人能不能主張自己是所有權人

本案先前的二審判決,曾經站在本家一方這邊。二審認為借名契約一結束,本家子孫就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請求塗銷登記。已登記不動產的物上請求權不會因為時效而消滅,照這個說法,過了多少年都沒有關係。

然而最高法院認為,借名登記約定,是雙方之間的「債權約定」。契約結束後,借名人可以類推適用第541條第2項,或依第179條不當得利,請出名人把土地移轉登記回來。但在真正完成移轉之前,法律上的所有權人仍然是登記名義人,借名人不能用所有權人的身分主張第767條。

這看起來只是換了一個條文,結果卻差很多。請求人只剩債權可以主張,終究躲不掉《民法》第125條的15年時效。反之,請求人若可主張民法第 767 條(物權),已登記不動產物權即不受 15 年時效限制。

出名人過世那天,時效就開始算

案子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家上更三字第4號判決接著處理時效問題。

本家一方主張,當年有講好契約不會因為一方過世而結束,是到起訴時才用起訴狀繕本終止的。法院認為,借名登記和委任很像,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一方過世,契約原則上就消滅,除非另外有約定,或依事情的性質不能消滅。本家一方拿不出這樣的約定。法院也提到,當年會借名,是因為家人年紀小、在外念書;到了出名人在民國80年3月18日過世時,其他人都已經三十多歲,當初借名的理由早就不存在。

所以契約在那一天就結束了,15年時效也從那天開始算,到民國95年3月18日屆滿。本家一方在民國107年10月18日才起訴,晚了十二年多。

LINE訊息可以中斷時效嗎

本家一方還提出一則LINE訊息。那是起訴前大約半年,出名人的女兒傳給姑姑的。訊息裡提到,父親過世後,叔叔曾經向母親拿走權狀;後來母親擔心土地一直沒辦繼承會被收歸國有,才趕快去辦。

本家一方認為,這幾句話就等於對方承認了借名關係。法院在意的則是兩件事:訊息是什麼時候傳的,以及對方當時知不知道時效已經過了。時效完成前承認,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可以中斷時效;時效完成後才承認,就屬於拋棄時效利益,前提是對方「明知」時效已經完成(法院引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

這則訊息傳出來的時候,時效已經過了十幾年。內容是轉述母親的話,講的是哪幾筆土地、當年為什麼同意,都不清楚。雙方清明節回老家談這件事,最後不歡而散,權狀也沒有交出來。法院認為,從這些只看得出雙方各說各話,沒辦法認定對方承認要把土地還回來。

繼承比例算清楚了,時效還是在

最高法院發回時還提到,就遺產成立的借名登記債權,本身也可以拿來做遺產分割。到了更審,雙方對這份債權已經在歷次繼承時按應繼分分好,沒有再爭執,本家一方也改成按各自的應繼分請求移轉登記。

不過,依《民法》第1164條分割遺產,解決的是繼承人之間每個人分到多少,分到手的仍然是債權。拿著這份債權去向出名人的子女請求,對方一樣可以主張時效。這個案子到最後,請求的方式已經沒有問題,敗訴的原因是時效已經過了。

律師觀點

借名登記的好處有,包括不必處理複雜的共有關係,光用一個名字就能把家族的土地管好。但換個角度看,這等於把一筆財產的安全,全押到另一個人的名字上,然而信任關係永遠可能是會變動的。

因而,借名登記的風險本來就不低,出名人可能自己把土地賣掉或拿去設定抵押,出名人如果欠債,他的債權人可以對登記在他名下的土地聲請強制執行。出名人一旦過世,他的家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有借名這回事,或是知道了也不承認。再加上家族借名大多只有口頭約定,事後要證明,只能靠證人和零散的資料慢慢拼湊。

這個案子凸顯的,是另一個常被忽略的風險:時間、時效。借名人在法律上只有債權,出名人過世那天,15年的時效就開始倒數。長輩在世時不好開口,出名人走了,又顧慮親戚感情而一拖再拖,等到真的想處理,法律已經幫不上忙。本案法院相信了本家一方說的事實,他們卻一筆土地也沒拿回來。

如果你家裡也有這樣一筆土地,律師會建議先做三件事:

  1. 先確認時效從哪天開始算:查出名人過世的日期,這通常就是起點。
  2. 找找有沒有時效中斷的事實:看看這15年內,對方有沒有用書面、協議或具體行動承認過借名關係。時效過了以後才出現的對話或訊息,除非能證明對方當時知道時效已經完成,否則很難被法院採信。
  3. 一開始就選對請求方式:這個需要依靠諮詢專業律師後規劃。

如果借名的雙方都還在世,那現在正是把約定寫下來、留住證據,或乾脆把土地移轉回來的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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