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一位讀者來信,父親今年81歲,最近開始有些健忘,生活起居還能自理,家人想趁現在頭腦還算清楚,把三筆存款和一間房子的分配用遺囑寫清楚,免得日後子女之間為了誰照顧得多、誰該分多少而傷了和氣。拿著資料去諮詢,公證人表示,考量父親的年紀與健忘情況,希望先請專科醫師開立精神鑑定證明,確認有意思能力之後才願意受理。
上述情況並不少見,遺囑能力不是「本人願意立遺囑」就好,法律上仍有門檻要跨過;再者,跨過門檻之後,選哪一種遺囑方式、由誰保管、日後誰來執行,又是另一層需要事先想清楚的事。
遺囑能力:不是每個人都能立遺囑
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受監護宣告的人在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即使日後精神狀況回復正常,只要監護宣告還沒撤銷,立下的遺囑一律無效。原因也不難理解:如果允許受監護宣告的人趁「精神回復的片刻」立遺囑,繼承人之間很容易為了「當時到底清不清醒」爭訟多年,誰都沒辦法還原現場。
然而,受輔助宣告的人在法律上仍具有一些行為能力(僅是部分行為應得到輔助人同意,參民法第15之2條),因此受輔助人原則上能自己立遺囑;然須注意的是有關「遺贈」,也就是透過遺囑把財產贈與他人,如果本人受輔助宣告,須經輔助人同意,否則遺贈可能無效。因此,在這邊要澄清一個觀念,並非「受輔助宣告就不能立遺囑」,實際上還是要看遺囑處分的內容是什麼。
回到前面的案例,該案例中父親並未受監護宣告,因而法律上仍具備遺囑能力,公證人要求精神鑑定其實並非法律的強制規定,而是公證實務發展出淺規則,這是因為遺囑一旦公證,公證人往往要承擔後續保管的責任及訴訟風險,日後繼承人若對遺囑效力有爭執,公證人常需要以證人身分出庭。
五種遺囑方式,選錯了可能全部無效
現行台灣民法承認的遺囑方式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前四種是一般情形使用,口授遺囑只在生命危急等特殊狀況下才能用,事後還須經一定程序確認真偽。本文先以簡要方式介紹這些遺囑各自要件,日後會再以獨立篇幅更進一步說明。
五種遺囑方式比較表
| ✏️ 方式 | 基本要件 | ⚠️ 常見風險 |
|---|---|---|
| 自書遺囑 | 全文親自書寫、記明年月日並簽名,不得打字 | 內容有增減塗改卻沒依法簽名確認,可能全部或部分無效 |
| 公證遺囑 | 由公證人及二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作成 | 部分公證處基於自保考量,會要求先做精神鑑定 |
| 密封遺囑 | 遺囑人簽名後密封,經公證人及見證人於封面簽署 | 遺囑人若不識字或無法親自書寫,程序較繁瑣 |
| 代筆遺囑 | 由遺囑人指定三名以上見證人,一人代筆、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簽名 |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遺囑人未口述意旨等原因,實務上無效比率明顯偏高 |
| 口授遺囑 | 僅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須經法定程序事後確認真偽 | 屬例外方式,效力最不穩定 |
其中,自書遺囑最常被誤會成「隨便寫寫就好」,其實要件很嚴格:必須全文親自書寫,不能打字後再簽名,日期跟簽名都不能省略。年長者或體弱者手部較不方便,長篇書寫本身就是個門檻,這也是不少人最後選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的原因,即使代筆遺囑的無效比率並不低,問題大多出在見證人資格跟遺囑人是否確實口述意旨這兩個環節,然只要事前把流程走扎實,其實是可以避免的。

立了遺囑,別忘了還有「遺囑執行人」以及「遺囑保管」
雖然台灣目前沒有統一的遺囑保管制度。自書遺囑通常由本人或家人自行保管,遺失、被篡改,甚至立遺囑人過世後家屬根本不知道遺囑存在,這些情形都不罕見。公證遺囑雖然由公證處或聯合會留存繕本,繼承人還是得主動查詢才會知道遺囑存在。
除此之外,遺囑若沒指定「遺囑執行人」,一旦繼承人之間對財產分配方法有異議,受益方要主張權利,程序會比有指定執行人時麻煩不少。所以除了決定用哪種方式立遺囑,同時指定信任的人擔任執行人,並讓其他家人知道遺囑的存在跟保管位置,也是不可輕忽的細節。
遺囑能力的判斷、方式的選擇、保管與執行的安排,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讓原本想避免的家族紛爭提前發生。家中長輩若正考慮預立遺囑,或遺囑已經存在但擔心效力、保管有疑慮,建議及早諮詢,依個案狀況擬定最適合的方案。
律師建議
立遺囑並非高齡者才會需要面對的議題,鑑於生命無常,及早規劃身後財產分配,讓資產按照自己所想所望的方式傳承,才是遺囑制度真正的價值所在。與其等到年紀增長、健康出現狀況才倉促處理,甚至根本來不及安排、徒留遺憾,不如趁身體健壯、意思能力沒有疑慮、時間還充裕時,把方式選對、程序走完整,同時安排好保管方式與執行人,讓自己能真正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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