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買預售屋等了5年才交屋,持有期間不能從簽約日算起

個人購入預售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屋並予以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持有期間應自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不得將交屋前的預售房地持有期間併入計算。

預售屋和成屋是不同的交易標的

預售房地與完工後的成屋,在稅法上是不同的交易標的。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待建築完工取得所有權後出售,屬成屋交易,依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並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完成登記日為持有期間,不得將預售期間合併計算。

稅局案例:從20%跳到45%,補稅92.5萬元

甲君於109年8月與乙建設公司簽約,以900萬元購入新北市三重區預售房地,114年9月中旬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11月以1,300萬元出售。

甲君申報時誤將持有期間自109年8月起算,按20%稅率計算並繳納稅額74萬元。國稅局依規定,以114年9月中旬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認定未達2年,應按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166.5萬元,核定補徵92.5萬元。

計算如下:(成交價1,300萬元 − 取得成本900萬元 − 移轉費用30萬元)× 45% = 166.5萬元,扣除已繳74萬元,補徵92.5萬元。

稅局特別提醒,縱使建商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延後交屋,也不影響以登記日作為持有期間起算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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