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以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分回房地,如果分回的價值比原本應得的高,依法本來要向實施者補繳差額。但有些案子,實施者會在協議裡直接說:差額不用補了。
這種安排乍看對地主有利,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期明確表示,被免除的差額找補款,在稅法上屬於「其他所得」,仍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
甲君以台北市土地與A公司進行都更,雙方協議約定:若甲君分回的房地價值高於應分配價值,差額不予找補。最後甲君實際獲配4,000萬元,超過應分配的1,500萬元,差額2,500萬元。
國稅局因此認定,A公司免除甲君的找補義務,等同甲君從A公司取得2,500萬元的經濟利益,核屬其他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土地本來就值4,000萬、免找補只是反映市值,國稅局審理後仍維持原核定。
律師提醒
都更協議裡的「差額不予找補」固然看起來是實施者讓利,然而在國稅局眼裡這筆算所得,這個稅務風險在簽約前沒有被充分評估,等收到補稅通知才意識到,後面要再進行稅務救濟就不容易了。律師建議在締結這類契約前,應該一併評估各項目稅務上問題,以免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略後面背後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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