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身後給付,勞退金和勞保死亡給付於遺產稅規定完全不同

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面對的財產項目往往不只是房地產與銀行存款。勞退金個人專戶的餘額、勞保的遺屬年金或津貼,也可能出現在清單上。這兩筆錢看起來性質相近,課稅規定卻截然不同。

勞工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勞保死亡給付」則不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申報前務必分清楚。

兩者的法規依據與課稅差異

項目勞工退休金勞保死亡給付(遺屬年金/津貼)
性質雇主與勞工歷年提繳之個人財產保險給付,保障遺族生計
法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遺產稅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

「勞退金個人專戶」的款項,是雇主與勞工本人歷年提繳累積的個人財產,依財政部函釋,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課稅。勞保遺屬年金或津貼的性質則不同,目的在於保障遺族生活,屬保險給付,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常見的申報疏失

國稅局舉例,某繼承人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時,僅列報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退個人專戶約新臺幣160萬元的餘額一併申報,結果遭補稅並受罰。

這類情況在遺產稅申報實務中並不少見。兩套制度的名稱相近,繼承人容易在匆忙處理後事的過程中忽略,或誤以為兩者同樣免稅。

律師建議繼承人在申報前,先確認被繼承人是否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的受僱人員。若是,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專戶餘額,掌握正確金額後依法列入申報,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對本文議題有疑問,或面臨類似法律問題?歡迎透過 LINE 與律師聯繫。

LINE 諮詢

訂閱宣嶼法律專欄

繼承、不動產、稅務、公司經營、勞基法等法律分析、案例、法令更新,掌握最新法規動態。

聯絡我們 預約諮詢
LAW · STRATEGY · TRUST
返回頂端
LAW · STRATEGY ·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