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買預售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不能從簽約日算起


許多購屋人習慣將簽訂預售屋契約的時間,視為房地持有的起算點。然而在房地合一稅的計算邏輯下,這個直覺可能導致嚴重的稅率誤判。

依所得稅法規定,預售屋與交屋後的成屋屬於不同的交易標的,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也截然不同。個人購入預售屋並待建案完工後出售,適用的是成屋交易規則,持有期間應從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至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止,預售屋簽約期間一律不得併入計算。

以實際案例說明:若某人於 110 年 11 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113 年 3 月完成登記取得所有權,114 年 5 月出售,則持有期間僅為 1 年 2 個月,適用稅率為 45%,而非以簽約日起算的 3 年多。兩者之間的稅率差距相當顯著。

至於這樣的判斷是否合理,學者容有不同意見。

房地合一稅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 30 日內申報。持有期間的計算若有誤判,輕則補稅,重則加計罰鍰,建議於交易前務必釐清相關規定,或洽詢律師。

本文參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2026 年 3 月 13 日)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efff6cd967e41e486075e354b3637c1

聯絡我們 預約諮詢
LAW · STRATEGY · TRUST
返回頂端
LAW · STRATEGY ·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