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前,幾個你要知道的法律(2)成屋買賣篇

買一間房子,對很多人來說不只是一筆交易。

那可能是存了十年的頭期款,是一個人或兩個人或一個家對未來生活的第一個具體承諾,房子承載的意義,往往遠比它的市場價格更重。

也正因為如此,當糾紛發生的時候,傷的不只是荷包,還有對家的想像與期待。

實務上,買賣房屋的爭議往往不是在看屋的時候發生,也不是在談價格的時候發生,而是在合約已經簽了、錢也付了之後,才慢慢浮出來。你有沒有想過,那份合約你有沒有權利帶回家慢慢看?簽了買賣契約之後,賣方能不能反悔?交屋前房屋發生天災,損失算誰的?仲介說的「含車位」,車位的產權到底是不是你的?現況說明書上賣方填的那些「無」,又有多少法律效力?

這篇文章從成屋買賣的流程切入,整理簽約到交屋之前最容易出問題的幾個環節。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替你守住的幾條底線!

在進入個別問題之前,有一個前提值得先說清楚。

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要賣方是企業經營者,這套規定就自動適用於買賣雙方之間。這點很重要,要釐清賣方是個人戶還公司,未必可以直接適用這個規定。

幾個最重要的規定:

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簽約之前,你有權利把契約帶回家審閱,法定期間至少五天。仲介不得要求當場簽名,也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

廣告視為契約的一部分(應記載事項第十五點、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仲介或賣方的廣告宣傳內容,法律上是契約的一部分,若與實際交付的屋況有落差,買方可以主張。

不得排除瑕疵擔保責任(不得記載事項第二點)。不得約定賣方於交屋後排除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即便契約上寫了「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賣方的擔保責任依然存在。

違約金上限為總價15%(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點)。無論哪一方違約,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地總價款的15%。賣方違約解約時,應退還買方已付價款並附加遲延利息,另支付同額違約金,但以15%為上限;買方違約時,賣方得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同樣以15%為上限,超過部分應返還。

買賣標的應完整記載(應記載事項第二點)。契約應載明土地使用分區、建物各層面積、附屬建物,以及停車位的性質(法定、獎勵或自行增設)、是否有獨立權狀。這些欄位若有填寫不實,都是日後索賠的依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僅適用於賣方為企業經營者的情形。一般民眾之間的二手屋買賣,上開定型化契約無法自動套用,包括15%違約金上限在內,都回歸雙方契約自由。換句話說,個人間買賣,法院原則尊重契約自由,因而,更需要在簽約前仔細確認每一條文字。

簽約到交屋之間,房屋出了事算誰的?

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一個法律概念: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的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也就是說,在實際交屋之前,房屋若因天災、火災或其他意外受損,原則上損失由賣方承擔,買方仍可要求依約交付完整狀態的房屋。

但這裡有個常見的誤解:「交付」和「過戶登記」是兩件不同的事。 危險負擔的移轉,民法第373條明文是以「交付」而非「登記」為準。

實務上,買賣契約通常會另行約定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例如約定「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若契約有這樣的特別約定,從其約定。簽約前確認這一條,是保護自己的基本動作。

付了頭期款,但貸款下不來怎麼辦?

這是成屋買賣中最常引發糾紛的一個場景,尤其近年來政府積極管控房屋貸款條件。

因此,買方簽約、付了簽約款,送件申請貸款,銀行卻核了低於預期的成數,或直接拒貸。這時候,買方是否可以主張解約、拿回已付的款項?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點雖然要求載明貸款金額及差額處理方式,但差額如何處理、能否解約,是由雙方在簽約時自行約定填入的,法規本身並未設定固定門檻。若契約沒有明確約定貸款不足可以解約,貸款不足通常被認定為可歸責於買方的事由,賣方得沒收定金或主張違約金。

若買賣雙方均為一般個人、未使用定型化契約,這套機制不自動適用,完全取決於契約如何約定。「貸款不足條款」是否存在、觸發條件如何設定,是簽約前最值得逐字確認的條款之一。

筆者認為,在央行信用管制措施趨嚴的時期,銀行實際核貸成數與買方預期之間的落差已成為非常現實的交易風險,這條款的重要性只會越來越高。

現況說明書,賣方填了就能免責嗎?

不動產說明書(現況說明書)是成屋買賣流程中一份常被輕忽、卻在訴訟中扮演關鍵角色的文件。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仲介在簽約前應製作說明書交付當事人;說明書記載不實,買方有機會依該法第26條,要求仲介與賣方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定型化契約要求以建物現況確認書(應記載事項第二點附件一)作為說明書的核心文件,內政部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自115年4月1日起生效,新增賣方應揭露用戶加壓受水設備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相關資訊,並更新海砂屋的氯離子含量檢測標準。這次修正反映了一個趨勢:政府對賣方資訊揭露義務的要求,只會越來越細,而不是越來越寬。

但實務中常見兩個方向的誤解。

賣方以為填了「無」就沒事。 若賣方明知有漏水、凶宅等情形,卻在說明書上勾選「無」,這個行為本身就是積極的不實陳述,不只無法援引「現況交屋」免責,反而有刑法詐欺之嫌疑。

買方以為說明書寫「有」就代表接受了。 說明書上記載「曾有漏水,已修繕」,不直接代表買方就喪失了所有請求權,說明書是揭露的起點,不是免責的終點,買賣雙方都應該逐一核實。

筆者認為,現況說明書最重要的功能,是在訴訟中確立「賣方知道什麼、說了什麼、隱瞞了什麼」。買方在簽收前應逐欄核對,發現填寫不實或語焉不詳,當場要求補正或書面說明。這份文件的每一格,日後都可能成為攻防的戰場。

「含車位」這三個字,你真的確認清楚了嗎?

仲介說「含車位」,但車位的法律性質可能差很多。

台灣的停車位分為「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三種,定型化契約要求逐一載明,包括是否有獨立權狀(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上面的差異,反映在謄本登記之差異便是「有獨立權狀的停車位」或「登記在共有部分之停車位」。這兩者市場經濟價值有顯著差異、甚至牽涉到日後可否與房屋脫離而自由轉售,抑或只能轉手給同一建物之其他住戶,因此於簽約前務必要求提示車位產權文件、甚至索取社區規約看看社區對車位有哪些管理與規定,以避免自己花好幾百萬買到一個不能獨立轉讓的車位。

簽約的那一刻,才是最需要謹慎的時候

買一間房子,承載的是很多人對未來最具體的期待。但期待愈重,一旦出了問題,傷得就愈深。

法律沒有辦法讓所有的交易都完美,但可以讓你在問題發生之前,就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底線在哪裡。

審閱期有沒有用、違約金上限是否適用、廣告內容有沒有成為契約一部分、貸款不足條款如何約定、車位性質是否釐清、現況說明書有沒有逐欄核對——這些細節決定了,一旦出問題,你有沒有籌碼。

合約送到面前的那一刻,才是最需要謹慎的時候,別被眼前美麗的物件一時沖昏理智。

本文僅供法律知識普及之用,不構成任何具體法律建議,個案問題請個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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