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遺產稅未繳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相關事務時,常面臨「稅款尚未繳清,卻急需處分部分遺產以籌措資金」的兩難困境。對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日再次說明相關救濟途徑,提醒納稅義務人善用擔保申請機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若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前,有移轉部分遺產之必要(例如出售特定資產以支應稅款),得向國稅局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的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擔保確實可行、且不影響稅款徵起後,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使繼承人得以先行辦理產權移轉。

舉例而言,若遺產主要為股票而無現金存款,繼承人可先提供第三方定期存單作為擔保,申請就特定股票先行移轉出售,完成後再以售款繳清遺產稅,兼顧程序合法性與實務彈性。

惟需特別注意: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不延長遺產稅的繳納期限。 繼承人仍應依法如期繳稅,若逾期將面臨滯納金、利息及行政執行等法律後果。建議有此需求者,盡早諮詢專業律師或向主管機關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參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2026 年 4 月 13 日)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3d2885322774249bf7368e243ba89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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