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前,幾個你要知道的法律(1)

買賣房屋是多數人一生中金額最大的一筆交易,卻也是台灣民事糾紛密度最高的交易類型之一。

問題不是當事人不夠謹慎。問題是買賣過程中有幾個環節,表面上看似正常,一旦出了事才發現,坑早就埋在那裡了。

你有沒有想過,你付了斡旋金之後能不能後悔?「現況交屋」這四個字,真的能讓賣方完全免責嗎?那間漂亮的大樓,夕陽灑落的陽台,讓你對家有了美好想像,然而那個「陽台」有沒有可能是違建?

這系列帶你認識買賣房屋最常見的幾個法律重點,本文先從「斡旋金」與「要約書」談起。

付了斡旋金,還能反悔嗎?

仲介帶看完,常會說:「先付個斡旋金,我幫你去談。」。看似簡單,但多數人了解斡旋嗎?

何謂「斡旋金」?

斡旋金是不動產交易時,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由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給仲介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
實務上「斡旋金」被稱為「要約保證金」、「保證金」、「出價金」、「協調金」、「意願金」、「附停止條件之定金」等。
換言之,「斡旋金」有協商成功變成「購屋定金」,若協商失敗則退回的機制。

買方在支付斡旋金之同時,會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立斡旋金契約,該契約書除了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外,最重要的就是委託斡旋議價的期間,其時間長短視雙方簽約內容而定,通常約為三到十天,逾此期限,若就買賣價金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時,則斡旋金契約當然失效,但若在此期間內,買方有其他事由需要中止時,在賣方還未簽收該斡旋金時,買方亦可透過契約之約定方式通知中止斡旋,此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將斡旋金全額無息返還予買方。

當買賣議價合意時,斡旋金即轉為定金處理,如果買賣雙方事後反悔,則會衍生違約罰責問題。一般的解決方式是如果買方違約不買,則賣方得沒收該定金,若賣方違約不賣,則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

但多數人不知道的是,還有一種方式是「要約書」或稱「要約承諾書」

「要約書」是記載買方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換言之,要約書就是買方依民法第154條提出之書面要約,要約之相對人為具有不動產處分權之賣方,買賣雙方就標的物、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要約書」與「斡旋金」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少了議價金。要約經賣方承諾,買賣雙方即負有履行簽立買賣契約之義務,買賣任一方違約時仍然有違約賠償之責任。此是根據民法第154條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另外,民法第154條第1項前段、第155條、第158條、第160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在違約方面:

若無法成交,買方所支付的斡旋金將成為違約金而被全額沒收;若使用「要約書」,則買方所須支付的違約金約為出價的3%,其金額高於斡旋金。

為了讓消費者在仲介交易進行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仲介業者利用掌握斡旋金的優勢地位,干擾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公平會要求業者應做到下列事情:

  • 房屋仲介業者如果提出斡旋金要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也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的「要約書」。
  • 如果消費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仲介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的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權利義務。
  • 仲介業者若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的規定。

結語:

使用斡旋金在目前不動產議價市場仍為常態,但透過閱讀本文,讀者可以了解除了斡旋外,還有「要約書」機制,以及二者在法律面的利弊,供讀者在從事不動產交易時,能有多一些知識以減少後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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