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解析:拿了錢沒做事,就是背信嗎?

收了錢卻沒做事,很多人直覺認為「這應該是犯罪」。但背信罪的成立比你想像的嚴格,關鍵不在對方有沒有違約,院檢看法反而在你們之間締結的是什麼契約。

背信罪是什麼?

刑法第 342 條的背信罪,白話說就是:受人信任、替人辦事,卻辜負了那份信任,導致對方財產受損。

背信罪成立要件有四個:

① 行為人基於委任或相類似關係,② 為他人處理事務,③ 違背任務,④ 致他人受財產損害,且主觀上有圖利或損害他人的意圖。

實務上最被檢視的是第 ② 點「為他人處理事務」。對方是「替你辦事」的人,還是只是單純交易對象?這個區別,決定了背信罪是否能成立。

透過一個案例了解背信罪院方標準

乙委託甲搭建有機溫室、種植蔬菜,費用 300 萬元,約定民國 109 年 3 月起種、4 月底收成。乙陸續匯款後,甲旋即將款項轉給親屬清償個人債務,最終溫室沒完工,蔬菜沒種。乙提出告訴,指控甲侵占與背信。一審、二審均判甲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84 號刑事判決

法院認定:甲與乙之間是承攬契約,不是委任。甲是承攬人,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自負盈虧,不是「替乙處理乙的事」,不符背信罪主體要件。甲沒做完工程,是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乙應走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法院怎麼判斷「他人之事務」?

我國法院採取相對固定的邏輯:先看雙方法律關係的性質,再決定能否成立背信罪。

法院認為:員工、受委任管理財產的人,這些花錢替你辦事,違背信任才可能構成背信。承包商、賣家、借款人,他們是契約交易對向,不完工、不交貨較大機率被認定是單純民事違約,應該走民事訴訟救濟。

再看一個司法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以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指「受本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亦即行為人所處理之事務,必須具有「他屬性」,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即無由構成背信罪。準此,行為人受本人委任,且為本人處理事務過程中之違背任務行為,方有「背信」可言,倘行為人無受本人委任之事實,即無成立背信罪之餘地。是以,背信罪之行為人基於內部受任關係,負有為本人之最大利益而對外行事之義務,苟行為人與本人各基於追求自我最大利益之對向關係時,諸如買賣契約之出賣人、買受人,在交易過程中縱有違反契約、誠實信用原則,亦非屬背信罪範疇。

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怪怪的。

對!律師也認為刑法上是否成罪,居然是透過檢方或刑事庭先去定性雙方「民事上法律關係」,然而民事法律關係的定性,變化可以多端,光是「民事庭」都未必可以立刻判斷出雙方法律關係究竟為何,而可能需爭執好幾個審級!

這套標準有什麼問題?

法院用「內部關係 vs. 對向關係」二分法,看似清楚,但在學說上並非沒有批評。

一、標準的理論根據不清楚

為什麼「縱向」的委任就是他人事務、「橫向」的承攬就不是?院檢這個標準未說清楚這個二分的邏輯,更創設法條所無之標準。

二、邊界案型、複合型案型可能失準

在混合契約、無名契約的情況下,恐怕無法精確定性是縱向關係還是橫向關係。

對你的意義

如果你是委託方,對方拿錢沒做事:

先確認你們的法律關係性質。若對方具有管理你財產的授權、代你執行指示(委任性質),提出背信告訴實益高。反之,若是承攬或買賣,若他方違約,經背信罪起訴之空間依目前院檢標準,可能性偏低,因此律師會建議在簽訂這類型的契約,要先盡可能將違約風險管控。刑事不是不能告,只是有了這個認識,你會知道自己的締約風險在哪。

如果你被指控背信罪:辯護第一步是確立雙方屬於對向的交易關係,從源頭否定行為主體要件,便是一個很好的辯護切入點!

參考資料:

  • 黃士軒,〈背信罪的「他人之事務」〉,台灣法律人第 29 期,2023 年 11 月,頁 98–120。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84 號刑事判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易字第 190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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