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職場霸凌申訴後,公司接下來會怎麼處理?

某甲在一間七十多人的物流公司做倉管,直屬主管在過去一年多不斷用嘲諷的語氣公開糾正他、把他排除在部門群組討論之外,甚至在績效考核時刻意壓低評分。他終於鼓起勇氣,透過公司信箱提出職場霸凌申訴。信送出去之後,他心裡浮現的問題是,公司真的會處理嗎?如果主管本身也在管理階層,公司會不會自己人查自己人?如果最後認定不成立,還有沒有辦法爭取?

什麼樣的行為,才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在談申訴流程之前,先要確認某甲遭遇的狀況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職場霸凌定義。《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22條之1規定,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因此,職場霸凌並不是單純「主管態度不好」就一定成立,通常需要從行為發生的背景、頻率、持續時間、行為人的動機及目的,以及對勞工造成的實際影響等面向綜合判斷。

職場霸凌的行為態樣其實相當多元,不只限於明顯的辱罵或肢體衝突。常見的樣態包括公開羞辱、散播謠言、刻意刁難、揶揄嘲諷、挑撥孤立、故意分派明顯超量或不合理的工作、濫用職權或職位、故意保留重要工作訊息,或阻礙當事人取得業務上必要的資訊與會議、群組等參與機會。這些行為未必造成立即可見的身體傷害,但只要持續累積、形成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的工作環境,並致當事人身心健康受到危害,仍有可能該當職場霸凌。

以某甲的情況來說,主管長期公開嘲諷、將他排除於群組討論、績效考核刻意壓低,這些行為橫跨一年多、反覆發生,原則上較符合「持續性」這項要件;至於是否達到「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的程度,則須視實際影響(例如就醫紀錄、工作表現變化等)具體認定,較不傾向僅憑主觀感受即可成立。

雇主接獲申訴後,第一步該做什麼

依《職安法》第22條之2規定,雇主因接獲被申訴人並非最高負責人之霸凌申訴而知悉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1.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避免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 依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必要之諮詢、協助或保護措施。
  3. 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先予協調。
  4. 依調查結果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申言之,收到申訴不代表公司可以只是「知道了」就結案,而是有法定義務啟動處理程序,並在調查期間視需要先採取保護措施,例如暫時調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互動範圍、座位或會議安排。但這類保護措施應以申訴人意願為前提,不能反過來變成對申訴人的懲罰或不利處分,例如以「保護」為名,把申訴人調去條件較差的職位。

公司可以先協調,但不能強迫申訴人接受

申訴提出後,案件並不一定馬上進入正式調查。如果申訴人有意願,可以先進行協調,讓部分可能源自溝通不良或誤解的衝突,透過內部溝通程序先行釐清。

但關鍵在於,協調必須以申訴人的意願為前提。如果申訴人不希望協調,或協調過程中認為無法接受,仍可以終止協調;協調不成立時,雇主就應續行調查。因此,面對公司提出「先坐下來談一談」的建議,申訴人並非只能被動接受,是否進行協調、以及協調到什麼程度,仍應以自身意願為準。

調查期限依公司規模而不同

此外,依勞動部訂定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下稱《準則》),處理期限並非全公司一體適用,而是依雇主僱用人數分成三個級距,且每個級距的實際流程步驟與法源依據也略有不同。不過有幾個步驟是不分規模、所有雇主都必須遵守的共通程序:依準則第10條規定,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決定受理者,依準則第11條規定,應於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勞動部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在這個共通程序之後,接下來的調查與決定時程,才依公司規模而有所不同:

  •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依準則第21條規定,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成立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 僱用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依準則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設申訴處理單位,成員至少3位,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依準則第21條規定,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4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這個級距的公司並非一律要另外成立正式的「調查小組」——依準則第21條,法律允許由申訴處理單位或其成員直接辦理調查,也可以參考100人以上公司的方式另外組成調查小組,兩種做法都符合規定。
  • 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者:依準則第14條規定,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組成調查小組(成員至少3人,其中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依準則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調查小組成立翌日起2個月內應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若申訴人選擇先行協調,協調期間不計入);申訴處理單位再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參考調查結果作成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作成決定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若將各階段法定期限按最長時限推估(決定受理至多10工作日、組小組至多15工作日、調查2個月、作成決定1個月,以及通知10工作日,期間併同辦理系統登錄),在未申請延長的情況下,100人以上企業從接獲申訴至最終書面通知,法定作業時間約需4至5個多月;若遇案情複雜依法延長調查1個月,整體時程更可能長達半年以上。這相較於未滿30人(法定上限3個月,得延1個月)與30至99人(法定上限4個月,得延1個月)直接以總月數定出最後期限的規定,反映出百人以上大企業被賦予更為嚴謹、涉及更多外部專業人員的法定調查程序。

以某甲所在七十多人的公司為例,屬於中間級距,公司至少須設置申訴處理單位,並在4個月內(必要時延至5個月)作成決定,但不代表一定要另外成立獨立的調查小組,實際做法仍須視公司內部規定或該次案件安排而定。

調查時,公司到底會調查什麼

職場霸凌調查的核心,不是單純判斷「誰講的比較像真的」,而是要釐清具體事實。申訴人通常會需要說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人物、具體言行,以及有哪些人曾經在場。與其只寫「主管經常羞辱我」,具體指出某次會議的日期、在場同事、實際言詞內容,會更有助於調查認定。相關的會議紀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工作群組紀錄、績效考核資料等,都應盡量一併整理保留。

調查過程中,雇主應以客觀、公正、公平之原則進行,並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答辯之機會,同時注意相關人員之隱私及利益迴避。

如果對調查結果不服,還有申復機制

某甲擔心的「不了了之」,法律上有一道防線。當事人若不服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雇主接獲申復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召開申復審議會議,並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若會議中發現原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認定之新事證,應另行組成成員不重複之申復調查小組重新調查。

真正有意義的申復,通常應針對原調查的具體問題提出,例如原調查是否漏未訪談重要證人、是否遺漏關鍵的通訊紀錄或工作紀錄、調查人員是否存在利益衝突、申訴人是否未獲得合理陳述意見的機會,或原調查完成後是否出現足以影響認定的新事證。

此外,若當事人對雇主的處理結果仍不服,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旦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的調查結果違反防治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具有重大瑕疵,可要求雇主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需要提醒的是,公司內部認定「不成立」,不代表其他法律程序必然做出相同判斷。職場霸凌申訴是雇主內部的防治與處理機制,如果案件同時涉及調職、解僱、人格權侵害或民刑事責任,仍可能另外循其他法律途徑處理,不宜只看申訴結果的「成立」或「不成立」四個字。

申訴之後,雇主不得為不利對待

這一點目前已有明確的規定,而不只是原則性的立法精神。《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0條明定,雇主不得因勞工依規定提出申訴、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享有之權益,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但經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某甲申訴之後出現降職、減薪、惡意調職,或原本正常的績效評價突然明顯異常,這些後續變化本身就可能構成另一個需要處理的法律問題,較不傾向被認為是申訴人「應該自行承擔」的風險。實務上建議申訴人在申訴送出後,仍持續保留主管交辦事項、考核資料、工作群組紀錄、調職或工作內容變動通知、薪資異動等紀錄,以利日後比對申訴前後的差異。

律師觀點

如果你是勞方,《職安法》職場霸凌專章上路後,多了一套明確的申訴、調查與救濟機制,這確實是保障上的一大進展,但也不要忘記,《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等原本就有的保障不會因為新制上路而被取代。

實務諮詢時常發現許多當事人太將注意力放在「這算不算職場霸凌」,卻忽略了個案真正的爭議核心,有時候並不是霸凌本身,而是雇主藉由長期的排擠、刁難、不利對待,最終目的是逼退勞工,或是為後續的資遣、解僱鋪路。這種情況下,職場霸凌申訴或許能處理過程中的不當對待,但真正該檢視的,可能是資遣或解僱本身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的法定事由與最後手段性原則,是否該走勞基法第14條的勞工單方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甚至是否涉及不當勞動行為。職場霸凌的申訴與救濟,跟勞動契約終止是否合法,是兩條可以同時並行、但性質不同的路徑,不宜只看其中一邊而忽略另一邊可能存在的權利。

如果你是資方,這次修法對企業來說,除了依規模建立對應的制度,公司內部的法務、人資更需要謹慎看待每一件申訴,包括如何界定「知悉」的時點、協調程序是否確實尊重當事人意願、調查人員的資格與利益迴避是否符合規定、後續是否有對申訴人不利對待的疑慮等,這些環節處理不慎,都可能讓公司從「防治霸凌」的一方,反過來變成被檢視、甚至被裁罰的對象。但比起把這套制度單純當成法遵壓力,更值得思考的是,建立清楚的申訴管道與處理程序,本質上是在打造一個讓員工願意留下、願意信任組織的友善互惠職場環境,這對留才與組織穩定的長期效益,往往比單純滿足法規要求更值得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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