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重購退稅案,原本核准退還近190萬元土地增值稅,五年列管期間卻因家人戶籍狀態異動,被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回去58萬元——原因不是屋主自己把房子賣掉或出租,而是同住的女兒因出境超過兩年,被戶政機關依法強制辦理戶籍遷出登記。這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6月18日判決(114年度高上字第34號)處理的爭議,也是換屋族申請重購退稅後容易忽略的一個環節:後疫情時代,家中若有人長期滯留海外導致戶籍被動遷出,會不會被追稅?從這件判決來看,答案是會,而且法院的立場相當一致。
案例事實:先賣後買,退稅核准,五年列管期滿前三個月出了狀況
案主張女士於104年12月10日出售內湖區一戶自用住宅,繳納土地增值稅1,896,175元後,於兩年內先後重購兩戶房產:106年7月18日完成五股區土地(系爭A地)的移轉登記,106年11月14日完成松山區土地(系爭B地)的移轉登記。同年11月30日,張女士獲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退還已納稅額1,896,175元,同一天,其女張君也在系爭A地建物設籍——這個日期,就是系爭A地五年列管期的起算基準之一。
109年2月4日,張君出境。111年4月7日,因出境已逾兩年,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逕行將她的戶籍辦理遷出。從這天起到系爭A地列管期屆滿(111年7月17日)為止,這短短三個月,該地沒有任何一位張女士的家人設籍其中。112年6月17日,稅捐機關核定追繳——計算方式是以原退稅額1,896,175元,扣除僅以系爭B地重新核算的可退稅額1,317,569元,得出應追繳578,606元。

法院怎麼看:戶籍登記是形式要件,不是「有沒有真的住在那裡」的問題
張女士上訴主張,女兒是因為COVID-19疫情無法返國,屬於不可抗力;且要求在管制期間內持續維持設籍,已經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法院沒有採納。判決的邏輯很直接: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就是「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這是立法者為了因應大量稅捐案件的稽徵成本,刻意設下的客觀外觀標準,用意就是取代逐案調查「實際上有沒有住在那裡」的做法。稅捐機關不需要證明房子被拿去出租或做生意,只要列管期間內「戶籍登記」這一項形式要件出現空窗,法律上就直接視為「改作其他用途」。
法院進一步指出,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由張君本人設籍,屋主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親屬同樣可以設籍在這戶房子。而從張君109年2月出境,到111年4月才被遷出戶籍,中間有超過兩年的緩衝時間——這段期間,疫情發展與戶籍法「出境滿兩年逕行遷出」的規定都是已知資訊,屋主一方對這個結果其實有相當充裕的預見可能性,卻沒有安排其他家人遞補設籍。至於女兒後來在112年8月4日將戶籍遷回,時間點已在列管期滿之後,不影響法院對本案的認定。
法院也駁回了援引財政部83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831596661號函的主張,認為該函列舉的就學、公務派駐等事由,與本案疫情導致戶籍遭逕行遷出的情形並不相符。稅捐優惠既然是量能課稅原則下的例外規定,解釋上必須從嚴,不能由當事人視需要自行擴張適用範圍。
為什麼地價稅的疫情寬減函釋,不能拿來套用在土地增值稅上
本案另一個重要爭點,是財政部111年7月26日曾發函,讓因疫情戶籍遭遷出的地價稅案件可以維持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上訴人主張這個邏輯也應該適用在土地增值稅的追繳爭議上。法院明確區分了兩者的性質:
| 比較項目 | 地價稅 | 土地增值稅 |
|---|---|---|
| 稅捐性質 | 持有稅(對財產持有狀態課徵) | 交易稅(對移轉時的自然增值課徵) |
| 憲法依據 | 財產持有狀態之一般課徵 | 憲法第143條「漲價歸公」原則 |
| 優惠定位 | 減輕持有負擔的紓困措施 | 量能課稅原則下的例外優惠 |
| 疫情函釋是否適用 | 適用(財政部111年函釋) | 不適用,不得類推 |
地價稅是對「持有」狀態課稅,土地增值稅則是對「交易」時的增值收益課稅,兩者的稅捐本質不同,財政部就地價稅所做的疫情寬減,是針對持有稅性質量身設計的紓困措施,法院認為不能直接挪用到性質不同的交易稅優惠要件上。
重購退稅列管期戶籍設立應注意
多數人申請重購退稅核准後,容易誤以為程序就此結束,卻不知道核准只是起點,後面還有一段五年的列管期,稅捐機關會持續清查。這段期間內,重購的房子必須持續維持「自用住宅用地」的外觀,也就是要一直有屋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其中,不能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且戶籍狀態不能有任何空窗。
特別容易出問題的,是家中成員有出境需求的情況。子女出國留學、工作外派、或像本案這樣長期滯留海外。依戶籍法規定,出境滿兩年會被逕行遷出戶籍,這件事很多人並不清楚,事前也很少有人特別留意。從本案的時間軸可以看到,從出境到被遷出戶籍,中間其實有將近兩年的緩衝期,理論上足夠安排其他家人遞補設籍,但一旦錯過,等到收到稅捐機關的追繳通知,往往已經是既成事實。
另一個誤解,是以為財政部針對特定稅目發布的個案函釋,可以廣泛比照適用到其他稅目。從本案可以看出,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雖然都與房地產有關,法律性質卻不盡相同,財政部的疫情寬減函釋僅限地價稅,目前稅局及行政法院偏向認為並不及於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優惠。
律師建議
如果已經申請重購退稅、正在列管期間內,建議至少每半年檢視一次同住家人的戶籍狀態,特別留意有沒有人即將出境滿兩年。
若家中確實有成員必須長期在海外,可以考慮安排至少一位以上的合格直系親屬共同設籍,不把列管要件寄託在單一一個人身上,避免整段列管期出現無人設籍的空窗。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牽涉的金額通常不小,列管期內的任何疏忽都可能讓已經到手的退稅款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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