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在設立或增資的時候,會把部分股份登記在家人或好友名下。動機因人而異,有人是想分散持股比例,避免單一股東在帳面上持股過於集中;有人是希望將股利所得分散到家人名下,達到降低綜合所得稅負擔的效果;有人受限於公務員身份或特定行業的持股規範,不便以自己名義登記;有人是把掛名安排當作家族財富傳承的一部分,提前讓子女出現在股東名簿上;也有人只是創業初期圖方便,幾個人合夥先用一個人的名義持股,心想之後再來調整。
無論動機是哪一種,這類安排在實務上統稱為「借名登記」,是指出資人以他人名義將股份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但實際上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的約定。很多人以為,對方是自己最信任的人,只要彼此有共識,這樣的安排就是安全的。
但這個認知,其實隱藏不少風險!
公司眼中,股東只有一個人,而那個人不是你
借名登記最根本的問題,出資人往往到最後才體會到:在公司的角度,股東名簿上寫誰,誰就是股東。你和出名人之間的私下約定,公司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去介入認定。
這不是公司偏心,而是公司法的基本架構。股份轉讓的對抗要件是「過戶」,也就是將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簿。一旦完成過戶,對外而言,那個人就是股東。法院的見解也一貫如此:出名人在借名關係存續期間,仍然是那些股份法律上的所有權人,得對公司行使完整的股東權,包括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甚至依《公司法》第173條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
這意味著,如果出名人在股東會上配合其他人投票,或者拒絕按照你的指示行動,你在那個當下能做的事情,幾乎是零。
出名人翻臉,你無法直接取回股份
處理這類案件時,最常見的情況是:出資人與出名人之間的關係生變,出名人開始自行主張股東身份,甚至將股利據為己有,或者與其他股東合作,試圖剝奪出資人原有的董事席次或經營主導權。
即便對方是家人,夫妻失和、兄弟反目、父子嫌隙,在現實中並不罕見。好友之間也一樣,利益夠大的時候,當初的口頭約定往往變成訴訟上的各執一詞。
這個時候,出資人直覺上會想要去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把股份「拿回來」。但法律上,在雙方就股份所有權返還尚未達成合意之前,出資人沒有辦法單方面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就算借名登記契約已經終止,你能主張的也只是「請求出名人返還股份的債權」,而不是直接取回股份本身。
換句話說,你必須先去打官司,取得法院判決,才能推翻股東名簿上的現狀。這個過程,少則一年,多則數年,期間出名人依然是法律上的股東。
出名人死了,追回股份恐越顯複雜
如果出名人在借名關係尚未終止時過世,股份會怎麼走?
法院的見解是,借名關係因出名人死亡而消滅,出資人可以向出名人的繼承人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的股份。但這只是「債之請求權」,也就是說,在返還完成之前,那些股份在法律上仍然是出名人的遺產,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乃至依繼承程序主張分配。
實務上當事人最常忽略的是:即使出名人是自己的配偶或兄弟姊妹,其他繼承人不一定知道借名登記的存在,也未必願意配合返還。若繼承人有多人,可能發生繼承人之間各自主張的複雜局面。出資人依然得透過訴訟程序,向繼承人一一主張,才能真正取回股份的控制權。
舉證責任在你身上,而你可能什麼都沒留
借名登記還有一個核心難題:法院認為,股票登記在誰名下,推定就是誰的財產,這是「常態事實」。如果你主張這些股份其實是借名登記,「變態事實」的舉證責任就落在你身上。
但借名登記往往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沒有金流紀錄,有時連一封 email 都找不到。對方是家人或老友,當初更不覺得需要留下任何憑據。多年後要還原當初的約定內容,難度極高。我們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不乏出資人能清楚陳述事實經過,卻因為缺乏客觀證據,在訴訟上陷入極為不利的處境。
借名之前,先想清楚這件事
如果你目前仍在考慮以家人或好友名義持股,或者名下已有類似安排,我們的建議是:在決定之前,先將這個結構的法律風險完整評估一遍。
書面契約的存在雖然不能保證一切,但至少能在日後的舉證上提供基本的立足點。更重要的是,借名登記涉及的不只是你和出名人之間的信任關係,而是在整個公司股權結構中,你是否真正具有可以主張的法律地位。一旦關係生變,你在法律上的處境,可能遠比你預期的脆弱許多。
參考文章:
戴銘昇,〈股份借名登記(人頭戶)〉,《月旦法學教室》第283期,2026年5月,頁24-27。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之用,不構成任何具體個案之法律意見。借名登記涉及的法律關係因個案事實不同而有所差異,相關判決見解亦持續演變,讀者不應逕依本文內容作為法律決策之依據。如您面臨具體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律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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