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前簽的預售屋契約,登記在105年後,還是要繳房地合一稅

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不動產預售買賣契約書,但於105年1月1日以後始完成買賣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出售該房地時,仍屬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第1款規定辦理申報。

取得日以登記日為準,不是簽約日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課徵房地合一稅。房屋、土地取得日的認定,依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待建築完工並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成屋交易,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縱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於1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仍應適用房地合一稅。

稅局案例

甲君114年出售臺北市A房地,自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但甲君雖於103年10月間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卻於107年8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房地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國稅局核定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二百餘萬元,補稅五十餘萬元。

如已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除逃漏稅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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