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把名下的預售屋轉給子女,常見的想法是房子蓋好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省去之後再過戶的麻煩。但這個動作在稅法上算是二親等以內的財產移轉,原則上要報贈與稅。
房子還沒交屋前,父母手上其實不是房子,是一個「向建設公司要房子」的權利。把這個權利轉給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要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財產買賣案件。
能不能免稅,端看子女是不是真的拿自己的錢付了這筆交易。子女如果能證明資金來源、付清父母已繳的工程款,國稅局認定是真實買賣,就免徵贈與稅。拿不出證明,就會被當成父母單方面送財產,照樣課稅。
北區稅局舉的例子是這樣的:
王君114年買了一戶3,000萬的預售屋,到115年轉給女兒小美時已經繳了500萬工程款。小美簽約時先付王君這500萬,剩下2,500萬直接付給建設公司。王君在30天內把小美的付款紀錄和資金來源證明一起送進國稅局,審查後確認是小美自己的錢,核准免稅。
實務上常出問題的不是轉讓這個動作,而是事後拿不出資金流向的證明。子女付的款最好留下匯款紀錄,資金來源也要說得清楚,如果是父母先把錢給子女、子女再轉付給父母,這種繞一圈的安排,也容易被認定為贈與。
轉讓前先把資金安排和證明文件準備好,是這類案件能不能免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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