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寵物發生事故(例如被撞傷、誤傷或遭他人侵害)時,多數人會直覺認為:
只能請求醫療費或「價格」。
但近年實務見解已出現重要轉變。
一、法院見解:傷害毛孩在特定情況下,飼主可以主張精神慰撫金。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23號民事判決指出:
寵物(特別是犬、貓)與飼主之間,因長期互動與情感依附,
已可能形成類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因此,侵害寵物的行為,
不一定只構成財產損害,也可能涉及對飼主人格法益侵害。
判決理由摘要
「犬、貓具有獨特與人類互動、惹人憐愛因而與飼主累積情感與關愛之寵物特性,犬、貓寵物與飼主間之情感依附以及長久生活互動、照顧、關愛與付出等形成之親密關係,使該寵物與飼主間之關係經常類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是作為寵物之犬、貓遭受侵害而致受傷或死亡,加害行為的客體雖是該動物本身,然對飼主之感情利益所致損害,已足以同時對飼主之人格法益造成侵害,故如仍將該犬、貓寵物定位為「物」,將導致犬、貓寵物遭受侵害,僅被視為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飼主僅得請求財產權所受損害,無法請求完整利益保護,此顯不合理,且與動物保護法已明文寵物地位,係為落實我國保護動物權益之立法目的有違。另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亦有明文。考量犬、貓寵物與飼主間類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此與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規範保護身分法益類似,是犬、貓寵物如遭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自應肯認飼主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賦予飼主非財產上賠償之保障,以保障飼主與犬、貓寵物間類似身分法益關係,俾因應現代社會發展需要,以實踐民法核心價值。」
二、飼主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一般而言,可能包含:
1. 財產上損害
- 醫療費
- 後續照護費用
- 寵物價值損失
2.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在一定條件下,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段請求精神慰撫金。
實務上通常會觀察:
- 寵物是否長期陪伴(例如多年飼養)
- 是否具有高度情感依附
- 侵害結果是否嚴重(死亡或重大傷害)
- 行為人是否有明顯過失或故意
並非所有案件都會成立,但已不再完全被排除。
三、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轉變?
主要原因在於:
- 社會對寵物的定位改變
- 動物保護法強調動物保護價值
- 法院透過民法第1條補充法律不足
這樣的判決進展,或許仍未完全跟上時代的步伐,但仍值得對作出此一判決的法官給予肯定與鼓勵。也正因如此,我們才得以期待,毛孩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能夠一步一步地被看見、被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