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房貸我在還、房子登記配偶名下,萬一發生繼承,賣掉房子會多繳稅嗎?

夫妻買房時,為了配合銀行貸款條件或其他家庭財務安排,房子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房貸卻由另一人擔任借款人或實際負擔還款,並不少見。

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這樣的安排可能多年都沒有問題。但如果登記名義人先過世,配偶或子女繼承房屋後又打算出售,就可能遇到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稅務問題:

房貸明明一直是我在還,為什麼出售繼承房屋時,這筆貸款不一定可以拿來扣除房地合一稅的所得?

關鍵就在於: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以及貸款債務人究竟是誰。

繼承房地出售,為什麼取得成本可能比想像中低?

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日後出售時,房地合一稅的取得成本,原則上不是直接沿用被繼承人生前買房時的實際購買價格。

依現行規定,繼承取得的房地,其取得成本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規定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再加計符合規定的成本及費用。

因此,一間當初以1,500萬元購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只有500萬元的房屋,日後如果以1,600萬元出售,房地合一稅的計算並不會單純以1,500萬元作為取得成本。

這也是為什麼繼承房屋出售時,實際收到的售屋價款,與房地合一稅計算出來的交易所得,可能會有不小的落差。

如果房屋本身還有抵押貸款,問題就會更加複雜。

財政部109年令:繼承人有機會扣除部分未償貸款

財政部在109年7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針對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時,如何計算交易所得,提供了一項重要的減除規定。

如果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作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未償債務,而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其超過部分如確實由繼承人負擔償還,符合該令規定者,得於日後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所得時減除。

簡單來說:

房屋的繼承人,不只是繼承房子,也同時承擔了被繼承人的房貸債務,才可能適用這項規定。

例如: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為500萬元,而被繼承人以該房地抵押借款的未償債務為800萬元。

8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

如果符合財政部令的其他要件,該300萬元原則上可作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的減除項目。

但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

「房子是他的、貸款是我的」不一定適用

假設夫妻買房時:

  • 房屋登記在先生名下
  • 房貸由太太擔任借款人
  • 每個月也是由太太負責繳款

多年後先生過世,太太與子女繼承房屋。

這時候,不能只因為「房貸一直都是太太在繳」,就認定這筆貸款屬於先生遺留下來的債務。

財政部109年令處理的是「被繼承人所遺」的抵押貸款未償債務;如果原本的借款債務人就是生存配偶,而不是被繼承人,原則上並不符合該令所稱「被繼承人所遺」債務的要件。

換句話說,即使房屋本身設定了抵押權,也不能單純因為房屋被繼承、或生存配偶實際負責還款,就直接認定這筆貸款可以依109年令作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

也就是說:

「房屋有貸款」與「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貸款債務」,在房地合一稅上並不是同一件事。

這也是配偶購屋時容易忽略的潛在稅務風險。

貸款名義與房屋登記名義為什麼值得事先檢視?

對於夫妻共同購屋而言,需要注意的,不只是「誰的信用條件比較好」、「誰可以貸到比較高的成數」,還包括:

如果其中一方突然過世,房屋會由誰繼承?貸款又是誰的債務?

這些事情如果在一開始就沒有一起規劃,到了繼承發生後,才可能發現:

房子確實由家人繼承了,但原本由另一方承擔的貸款,並不當然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留債務;而原本期待可以適用的房地合一稅減除規定,也可能因此無法適用。

配偶可以事前檢視哪些事情?

第一,確認房屋所有權與貸款債務人的安排

如果房屋登記名義人與貸款借款人不同,應先確認雙方在法律上各自承擔的是什麼責任,以及發生死亡、出售或其他產權變動時,貸款銀行會如何處理。

如果希望降低日後稅務認定上的爭議,也可以事先向銀行及稅務機關確認具體安排,而不是等到繼承發生後才處理。

第二,保存購屋及貸款相關資料

包括:

  • 房屋買賣契約
  • 貸款契約
  • 撥款資料
  • 還款紀錄
  • 房貸清償及餘額證明
  • 購屋款項來源及資金流向資料

這些資料不一定能改變法律上誰是債務人的結論,但在日後釐清房屋取得、貸款及實際負擔情形時,都可能成為重要的證明資料。

律師提醒

夫妻共同購屋時,很多人關心的是:「房子登記誰的名字?」「房貸誰比較容易貸?」

但從長期資產規劃的角度來看,還有兩個問題值得一起確認:

如果登記名義人先離世,這間房子由誰繼承?剩下的房貸又是誰的債務?

這兩個問題,可能直接影響繼承後出售房屋時的房地合一稅計算。

尤其當「房屋所有權人」與「貸款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時,更不能只看誰實際上每個月在繳房貸。財政部109年令的適用,有「被繼承人所遺債務」等具體要件。

如果目前家中的房屋已經存在「登記名義人與貸款人不同」的情況,建議在沒有發生繼承之前,就先把所有權、貸款債務、資金來源、未償貸款及未來出售計畫放在一起檢視。

資產傳承真正需要處理的,往往不是單一一項稅,而是所有權、債務與稅務之間的連動關係。

📧 legal@shiuanyu.com|🌐 shiuanyulaw.com

每個案件的事實與法律關係都不相同,即使面臨相似情況,適合的處理方式也可能有所差異。若您希望針對自身案件進行法律分析、評估風險或規劃後續策略,歡迎透過 LINE 進行首次 15 分鐘線上初談評估,由律師親自回覆。

預約15分鐘線上與律師初談

聯絡我們 預約諮詢
LAW · STRATEGY · TRUST
返回頂端
LAW · STRATEGY ·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