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繼承時代來臨,不少人因繼承等原因取得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然繼承人中有人因各種原因,藉故不拿錢出來繳納遺產稅,看不下去的繼承人,或可向稅局爭取申請地價稅或房屋稅分單繳納,依限繳清自己應負擔的稅額。前開做法,固然解決了眼前困擾,但萬萬沒想到,沒過多久,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難道是稅局搞不清楚,導致自己被重複課稅?
分單不是免除連帶責任
上面例子,並非重複課稅。依《稅捐稽徵法》及《民法》相關規定,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不動產,是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各共有人對全部稅款均負連帶清償責任。分單繳納,是按潛在應有部分或應繼分各自分開繳納,僅是便利民眾繳稅的行政措施,並不會因此免除法律上的連帶責任。
若部分共有人未依限繳納稅款,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後,稽徵機關會先請行政執行分署優先對欠稅者名下財產進行執行;但若欠稅者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後仍無法足額清償,行政執行分署仍可依法對其他公同共有人名下的財產繼續執行,以清償這筆未完稅的稅款。
公同共有房地的稅捐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完成繳納,即使已繳清個人分單稅額,也應主動確認整筆稅款是否已全數繳清,以維護自身財產權益。
律師觀點
處理繼承案件時,經常需要向當事人說明一個容易被誤解的觀念:分單繳納解決的是「繳稅便利性」的問題,而不是「法律責任」的問題。只要遺產不動產仍處於公同共有、未辦理分割的狀態,每一位繼承人在法律上都是對全部稅款負連帶責任的納稅義務人,這項責任不會因為自己已經按分單繳清而消滅,其他繼承人的欠稅,仍可能透過行政執行程序追及到自己名下的財產。
事實上,地價稅、房屋稅這類共有不動產的分單繳納過程,往往正是遺產分配、分割的前哨戰。多數繼承人是在處理分單的過程中,才第一次具體面對「誰該負擔多少、誰又遲遲不處理」這類問題,也因此才發現彼此在遺產分割方向上的歧見。與其等到被追索連帶責任才處理,不如把分單繳納階段視為釐清全體繼承人共識、及早啟動遺產分割規劃的時機。
實務上建議繼承人在辦理分單繳納後,仍應主動向稅捐機關或其他共有人確認全部稅款的繳納狀況,尤其是在繼承人數眾多、部分繼承人失聯或財務狀況不佳的情形下,及早評估辦理遺產分割、確定各自財產範圍,才能真正切割彼此的稅務風險,避免日後因他人欠稅而被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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