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時仲介說有「增建」,事後才知是違建 但最高法院法官這麼說
買賣房屋不容易,因為單價高,往往也容易引發糾紛。最近一個判決案例是:
買方看屋,仲介廣告上增建欄勾「是」,備註寫「4樓鐵皮加蓋」,親眼看了兩次。覺得沒問題,簽了約,付了1,200萬。但,…契約第9條增改建欄位是空的,而現況說明書違建那格也勾「否」。再來就是搬進去之後,違建處分書寄來了。
買方要求減少價金300萬,賣方的抗辯是:你去看屋的時候鐵皮就在那裡,你當然知道是違建。增建達28坪以上,你說肉眼看不出來嗎???!!!
原審法院跟大部分人觀感一樣,接受了賣方提的這個邏輯,駁回請求。但最高法院不買單,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認定:增建不等於違建
這件事聽起來很像在玩文字遊戲,但它在法律上卻是真實的區別。
建築法第9條第2款說,增建是「於原建築物增加面積或高度」,這只是描述一個物理結果,沒有說它合不合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說的違建,是「依法應申請許可發給執照,卻擅自建築」,重點在「應申請而沒申請」這件事。
兩個概念,兩套判斷標準。一棟鐵皮加蓋,可能是合法增建,可能是違建,要看它當初有沒有申請執照,不是看它的外觀。
原審說「一般民眾增建鮮少申請,所以應知是違建」,最高法院說,這叫臆測,不是事實認定。
眼睛看到的,和法律上「知道」的,是兩件事
民法第355條規定,買方訂約前如果知道有瑕疵,就不能主張瑕疵擔保。所以這類案件的爭點,通常就在「買方到底知不知道」。
賣方最慣用的說法是:你去看屋了,你看到鐵皮加蓋了,你就是知道了。這不算是肉眼無法立即看到的缺失吧?
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看到增建的外觀,和知道這個增建沒有建照、已經是主管機關認定的違建,是不一樣的事。後者涉及的是法律判斷,一般買方沒有辦法光憑肉眼做出這個判斷,他需要有人告訴他。
契約寫什麼,就以什麼為準
本案還有一個關鍵細節。
賣方在契約第9條「未經申請建築執照之增改建」欄位沒有勾選,現況說明書「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也勾了「否」。契約本身又有條款規定,除契約書及附件外,口頭約定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的邏輯很清楚:你在書面上說沒有違建,買方信賴書面,事後卻說買方知道,這兩件事本身就已經互相矛盾。現況說明書不是走形式用的,它是賣方對屋況的正式書面陳述,簽了就要負責。
實務上,這類案件怎麼處理
如果你買的房子事後收到違建處分,第一件事是翻出當初的現況說明書,看「有無違建」那格勾的是什麼。
如果是勾「否」,或者根本空白,而賣方從來沒有口頭告知過任何違建情形,你在法律上是有主張空間的。民法第359條,得請求減少價金;情節重大,可以解除契約。
但這類案件的細節牽涉很多:仲介當時的說法、看屋時有沒有任何對話記錄、簽約過程的說明、契約各欄位的勾選,每一個細節都可能成為爭點。如果你正在面對這樣的情況,建議先把相關文件整理好,再來評估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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