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前鑑定可以當證據嗎?

「律師,我能不能先自己找人來鑑定?」

這幾乎是工程糾紛、不動產爭訟、鄰損爭議、漏水糾紛等案件裡,當事人最常問的問題。

律師的看法是:可以做,但要先理解它的法律定位,再決定值不值得投入。

私鑑定是什麼

訴訟前自行委託的鑑定,在法律上屬於「私鑑定」,與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程序正式選任鑑定人所進行的訴訟上鑑定,性質截然不同。法院通常不將「私鑑定」視為正式的鑑定意見,而是定性為一般「書證」處理。

聽到這裡,有些人會覺得失望。但實際上不必灰心。

「書證」並不等於沒有價值。既然這份報告出自具備專業資格的人士,當事人日後仍可聲請法院傳喚製作這份「私鑑定」文書的專家或專業人員,以「證人」身分出庭,透過詢問證人程序強化這份「書證」的證明力。換句話說,「私鑑定」不是沒用,而是需要搭配正確的訴訟策略,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私鑑定值得做嗎

我們在實務上的判斷標準通常是這樣:

如果訴訟前的私鑑定結論,與日後法院程序中的鑑定結果相去不遠(或說互不相斥),那這份報告就具有積極意義,它既可以作為早期保全證據的工具,也能在訴訟中作為加分的素材。

因此,做不做私鑑定,預算是關鍵,怎麼做訴訟上策略安排,也是關鍵。

如果現場狀況可能隨時間改變,例如漏水痕跡、裂縫狀態、工程現場,及早留下專業紀錄,往往比事後補救更有價值。但如果只是希望拿著一份報告直接說服法院,而沒有後續的訴訟規劃,那效果恐怕會令人失望。


私鑑定與訴訟上鑑定,差在哪裡?

很多當事人以為,反正都是專家寫的報告,差別只是誰付錢而已。但在訴訟上,兩者最關鍵的差異往往不是專業能力,而是程序。

民事訴訟法的鑑定

法院囑託的訴訟上鑑定,有一整套程序保障:

鑑定人由法院選任、雙方均可表示意見、鑑定人須依法具結、當事人得聲請迴避,雙方也可對鑑定內容提出質疑與發問。這些制度的核心,都是為了確保鑑定的中立性與可信度。

私鑑定

相較之下,「私鑑定」由一方自行委託、支付費用,對方未必事前知情、無法參與過程,受私鑑定委託之人不需具結。兩相比較下,法院對「私鑑定」的客觀性自然會保持一定程度的保留。

法院對私鑑定的態度,大致有三種

實務上,法院面對私鑑定的處理方式,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認定不具正式鑑定效力。部分法院認為,「私鑑定」未經法院程序、鑑定人也未具結,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上鑑定的要件,充其量只是當事人自行提出的意見陳述,而非得以認定事實的正式鑑定。

第二,當作是「書證」,仍可作為判斷依據。也有法院採較寬鬆的立場,認為「私鑑定」屬於私文書的一種,只要法院將報告交由雙方辯論、雙方均有機會表示意見,程序上並無違誤,法院仍可將其列為形成心證的參考資料。

第三,承認有參考價值,但證明力打折。法院不一定完全否定私鑑定,但因「私鑑定」係單方委託、單方付費,客觀性仍有疑慮,證明力因此受到限縮。尤其當雙方各自提出不同版本的私鑑定時,法院最終往往仍會重新囑託公正機構進行訴訟上鑑定。

當事人最常忽略的幾件事

一、私鑑定最大的價值,是「保留現場」,不是「確立結論」

很多人以為做「私鑑定」的重點是拿到一個對自己有利的結論。但律師認為,它最重要的功能,往往是在現場狀況尚未改變之前,留下客觀紀錄。以訴訟程序來說,一個案子從損害發生、委託律師、起訴、法院分案、定開庭日期、聲請調查證據,在訴訟上正式鑑定前,往往好幾個月就這麼過去了,這就是司法實務現況。

漏水痕跡會消失、裂縫會被修補、工程現場會被破壞、傷勢會隨時間變化。從損害發生到法院正式啟動鑑定程序,往往已過半年至一年以上。如果這段期間沒有任何紀錄,後續要還原當時的真實狀況,恐十分困難。

因此,「私鑑定」的程序本身就必須盡量嚴謹:完整拍照錄影(務必加註拍攝當下日時間日期)、保存原始測量資料、製作正式書面紀錄…。這些細節,都會直接影響法院日後對這份報告可信度的評價。

二、訴訟鑑定前雙方合意的私鑑定

實務上很多人不知道,如果雙方在爭議初期能共同同意由特定機構進行鑑定,這種合意的私鑑定的法律效力遠比單方私鑑定來得強。

因為它不是任何一方的單方判斷,而是雙方共同接受的專業結論(法律上稱之為「鑑定契約」)。一旦雙方已合意委託特定機構鑑定,事後若其中一方因結果不利而另行提出私鑑定試圖推翻,法院通常不會輕易採納。最高法院在工程案件中也曾明確表達過這個立場。

三、對方提出的私鑑定,其實可以被挑戰

不少當事人看到對方呈上一份厚重的鑑定報告,心理上就先退縮了。但私鑑定並不是不能攻擊的。

仍然可以質疑鑑定人的資格與專業背景、指出資料來源偏頗、檢視是否刻意迴避不利事實、聲請法院傳喚鑑定人出庭接受詰問,或要求重新送交公正機構鑑定。很多時候,真正影響法官心證的,不只是報告本身的內容,而是雙方如何在法庭上拆解它的可信度。


鑑定做得對不對,往往直接影響訴訟走向

在工程糾紛、建築鄰損、不動產爭議或損害賠償案件中,鑑定往往不是附帶程序,而是整場訴訟的核心。損害是否成立、範圍多大、修復費用幾何,甚至雙方最後是否願意和解,很多時候都與鑑定結果直接相關。

我們實務上經常看到,當事人花了相當費用委託「私鑑定」,卻因程序不夠嚴謹、方法有爭議,或未能通知對造,而被法院大幅降低證據價值;也有案件是因為太晚才想到保全現場,導致後續鑑定已難以還原損害當時的真實樣貌。

因此,真正重要的問題,往往不只是「要不要做鑑定」,而是:在什麼時間點做、由誰做、如何進行,以及後續如何在訴訟中妥善運用這份報告,尤其委託鑑定費用不貲,當下的每一個決策,建議都仔細規劃,與律師做討論。

參考文章:

許世宦老師,私鑑定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價值,月旦法學教室第16期,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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