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面對的財產項目往往不只是房地產與銀行存款。勞退金個人專戶的餘額、勞保的遺屬年金或津貼,也可能出現在清單上。這兩筆錢看起來性質相近,課稅規定卻截然不同。
「勞工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勞保死亡給付」則不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申報前務必分清楚。
兩者的法規依據與課稅差異
| 項目 | 勞工退休金 | 勞保死亡給付(遺屬年金/津貼) |
|---|---|---|
| 性質 | 雇主與勞工歷年提繳之個人財產 | 保險給付,保障遺族生計 |
| 法據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
| 遺產稅 | 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勞退金個人專戶」的款項,是雇主與勞工本人歷年提繳累積的個人財產,依財政部函釋,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課稅。勞保遺屬年金或津貼的性質則不同,目的在於保障遺族生活,屬保險給付,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
常見的申報疏失
國稅局舉例,某繼承人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時,僅列報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退個人專戶約新臺幣160萬元的餘額一併申報,結果遭補稅並受罰。
這類情況在遺產稅申報實務中並不少見。兩套制度的名稱相近,繼承人容易在匆忙處理後事的過程中忽略,或誤以為兩者同樣免稅。
律師建議繼承人在申報前,先確認被繼承人是否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的受僱人員。若是,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專戶餘額,掌握正確金額後依法列入申報,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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