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保單要保人給子女,死後2年內仍可能補稅-遺產稅的保單地雷

許多父母習慣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購買保險,並在某個時間點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認為這樣一來保單已經「給出去了」,往後不再屬於自己的財產。這個想法在稅法上並不完全正確,而且可能在身後留下一筆意料之外的稅單。

要保人變更,等同財產贈與

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在稅法上將被稅局評價為移轉保險契約財產權益的行為,性質上屬於「贈與」,依法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這一點本身已有許多人不清楚,但更容易被忽略的,是接下來的連鎖效果。

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價值須併入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行為,須將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若父母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不僅當初可能未申報贈與稅,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還必須主動將其列入遺產總額,否則一旦遭國稅局查獲,將面臨補稅與罰鍰雙重處分。

稅局案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生前以本人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2筆保險,於112年間將該2筆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嗣甲君113年死亡,繼承人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致漏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律師提醒:辦理遺產申報前,先做這件事

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建議先完整清查被繼承人名下曾持有的保單,確認:死亡前2年內是否有將任何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配偶、直系血親、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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